近年来,我国家用汽车销量不断攀高,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关于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呼之欲出。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经多次意见征求,“三包”政策终于出台。新法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规定》),明确了“汽车‘三包’”的概念。汽车“三包”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1.家用汽车(7座以下)产品纳入“三包”
《新规定》中,易损耗零部件等汽车产品也纳入“三包”范围。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进行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太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争议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弱势。
2.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区别
保修期限是3年或6万km内;“三包”有效期限是2年或行驶里程5万km内。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3.消费者退、换车条件
(1)家用汽车(7座以下)产品,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行驶里程3 000 km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车或退车。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后仍然没有排除,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中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除此之外,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
家用汽车“三包”凭证主要总成的主要零部件目录如表4-1所示。
表4-1 家用汽车“三包”凭证主要总成的主要零部件目录
4.“三包”责任免除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三包”责任:
(1)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2)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www.xing528.com)
(8)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5.“三包”案例
案例一:已经转售的车辆,符合“三包”退换车条件,经销商是否还负有“三包”的责任?
解析:(1)在“三包”期内车辆转售他人,“三包”责任依然有效。
(2)如果转手对方将车辆转为出租营业用车,则不属于“三包”范围。
案例二:李先生的车辆因产品同一质量问题在2年零1个月内共修理了5次,李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退车或换车?
解析:不能,按“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是2年或5万km,虽然修理了5次,但时间落在了保修期内,只能要求免费修理,不能要求退车或换车。
案例三:张先生在购车70日后,行驶里程2 900 km,发生车身断裂情况,向经销商要求退车或换车,经销商可否拒绝退换车?
解析:不能退换车,只能换车身总成!因为超过60日或3 000 km。
6.“三包”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消费者的车辆在“三包”责任范围内,其已符合退车条件。但是消费者在向经销商提出退车请求时,发现找不到购车发票,经销商能否答应消费者的退车请求?
依照“三包”责任第21条规定,消费者依规定办理更换、退货时,必须检附购车发票,这是形式要件。如果形式要件不符合,就不能请求换退车。但是消费者仍可以依“三包”凭证请求经销商帮他修理。
问题二:“三包”退换车转售他人时,经销商对此车是否还负“三包”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消费者购车时已被以书面形式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瑕疵,依照“三包”责任规定第37条规定,经销商的“三包”责任即免除。但依厂家的质保规范,该车在质保期内还是享有厂方所提供的质保承诺。
问题三:消费者购车3个月内,其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经销商为其更换一个发动机总成。1个月后,消费者又进厂反映变速箱有异响,经销商通过更换一个变速箱的部件解决了故障,但故障没有完全排除。消费者认为已经帮他修理过两次还没修好,便要求换车,经销商应该答应消费者的要求吗?
按更换总成与更换零部件的次数,要分别计算。本问题这种情形更换总成一次、更换部件一次,所以都未达到“三包”责任规定第23条的退车标准。
问题四:消费者在“三包”包修包退期间,将车辆卖给第三人,但并未将“三包”凭证同时交给买受人。该第三人因为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换车请求,但无法出示“三包”凭证,此时经销商能否以该买受人非原来订立合同之人而拒绝该消费者的换车请求?
经销商不能拒绝。因为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交,“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但是符合“三包”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时,消费者必须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所以此时经销商应该要求该消费者回头向原来的买受人索取“三包”凭证。如果原消费者已丢失“三包”凭证,经销商应该协助补办“三包”凭证,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问题五:消费者在高速公路发生严重车祸,发动机舱因为撞击力度大而变形,车辆被拖吊到附近的修理厂维修。请问:这部车维修好以后还能继续享受“三包”责任的权益吗?
消费者因为车祸造成车辆损害,其能否继续享有“三包”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依其情形个别判断,损害如果仅是损及车身外观,主要总成或零部件未受损害,车辆依旧享有“三包”责任,如果主要总成或零部件受损,消费者所能享有的“三包”请求权就会大大限缩,退货或更换即无法被接受。
问题六:消费者购车后,为享受更好的视听感受,在外面加装一组功放及一个重低音喇叭,后来车上电压因为负荷过重,导致车身控制模块电脑烧坏,车主请求换车,经销商能同意他的请求吗?
如果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车辆配置的损害,已经不属车辆质量问题,消费者不可以请求退车或换车。这种情形也无法适用厂家的质保政策,如果需要维修,消费者应该给付合理的维修费用。
“三包”凭证可包括正、反两面,其中正面应至少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三包”条款等,背面应列出其他“三包”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等。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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