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儒商从不惧怕竞争,而是强调竞争。近代儒商张謇享有“状元实业家”美誉,他“愤中国之不振”,以儒家“天地之大德曰生”办“大生纱厂”,就是要与洋纱洋布竞争,“制造土货,以抵制外人之计”,“通州办设纱厂,为通州民生计,亦即为中国利源计”。难能可贵的是,在那个年代,张謇就重视以法制规范竞争。他认为实业的竞争“当乞灵于法律”,在担任政府农商总长的两年多时间里,主持制定了二十多项经济法规和条例。他反对不讲法律和道德的恶性竞争,指出:“重利轻义,每多不法行为,不知苟得之财,纵能逃法律上之惩罚,断不能免道德上之制裁。”“与其得贪诈虚伪的成功,不如光明磊落的失败。”为了竞争取胜,张謇重质量、守诚信,做到“货必尽美”“期约必坚”,使“大生”产品在万国博览会上多次获得金奖,企业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唯一经营成功的华资纱厂。
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愈加激烈,但恶性竞争是可以避免,也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避免恶性竞争既要靠外在的法律约束,也要靠企业的自律。在竞争中,为了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人的道德素质的意义不仅不亚于智力和体力的因素,而且往往具有首要的意义。高水平的业务能力与高水平的道德素质的统一,是人们充分参加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企业合理竞争的基本手段。美国学者索里和特尔福德说:“现代美国文化把竞争的胜利极端地理想化了……典型的美国人形成了一种为争取优越地位而努力竞争的内驱力。虽然这种内驱力毫无疑问地也有它自身的价值,但是它也为产生普遍的不满足、失意、挫折和沮丧等情绪提供了土壤。”恶性竞争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屡见不鲜,但在国外的一些知名企业中,竞争也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所制定的公司商业道德规范中,对合理竞争进行了自律性的规定:第一,凡本公司的推销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批评竞争对手的产品;第二,如对手已接受顾客的订单,切勿游说顾客改变主意;第三,推销人员绝对不可为获得订单而提出贿赂。因此,该公司在同行和广大顾客中赢得了很好的声誉。中国素称礼仪之邦,更应当发扬优良的文化传统,使法规制度变为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这样才能使竞争合理、合法,这样,合理的竞争才能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最为持久、有效的发动机。(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