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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商的利益分配原则探析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商信奉“厚利非我所利,轻财方是吾财”,无论是对待利润率的设置还是收益的分配,都要做到符合情理。一次,有个姓裴的富人与他认识后,两人交往甚欢,于是裴氏将本钱十万缗给申师孟合伙做生意。几年后,老裴去世,申师孟前往吊唁,并带上全部的本金和所赚利润交还裴家。愧疚之际,其欲将三万本银的货物全部发与世良,世良坚辞不从。

古代儒商的利益分配原则探析

儒商信奉“厚利非我所利,轻财方是吾财”,无论是对待利润率的设置还是收益的分配,都要做到符合情理。在《工商切要》《生意世事初阶》《商贾一览醒迷》等著作中,都记载了儒商对本店的职员多采取“因人授事,量能论俸”,“量才给俸”的方法;而对合伙经商者之间的分配,则以合适的比例分成,即“经营贸易及放私债,唯以二三分利息,此为平常无怨之取”。如果贪心不足,取七八分利,那就会丛怨祸积,招致天怨人怒,其生意也就难以为继。

南宋枣阳有一个商贩,名叫申师孟。一次,有个姓裴的富人与他认识后,两人交往甚欢,于是裴氏将本钱十万缗给申师孟合伙做生意。三年后,获利翻倍。裴氏又追加三十万缗。几年后,老裴去世,申师孟前往吊唁,并带上全部的本金和所赚利润交还裴家。裴家大为感动,因为这笔投资他们并不知情,最后以十分之三的酬金答谢申师孟。(www.xing528.com)

明代广东南海县粮食贩运商秦世芳卖田为本出去经商,在客栈中无意错拿了同行粮商秦世良的二百两银子出去经营,大获其利,得本利共三万两之多,回家以后,却知此本银乃世良所有,自己原来卖田所得之银二百两仍留在家中。愧疚之际,其欲将三万本银的货物全部发与世良,世良坚辞不从。后来请世良本银的债主——大高利贷者杨百万调处,杨百万说:“一个费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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