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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积极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协定的首次尝试。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同时,各缔约方同意实施“早期收获”计划以加快实施该协议,并将此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组成部分。2014年8月,为进一步提高中国—东盟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正式宣布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同其他国家谈判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2010年正式建成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1 400万平方公里、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积极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协定的首次尝试。1999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正式成立,2001年10月,专家组研究指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2002年5月14日,中国与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TNC)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这次谈判确定了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草案的基本结构与内容,提出了货物贸易关税减让的线路图。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正式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同时,各缔约方同意实施“早期收获”计划以加快实施该协议,并将此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组成部分。为保证降税进程更为平稳,双方商定,将早期收获产品依据其在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分成三类,按照不同的时间表进行削减和取消关税。同时,为体现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四个东盟新成员的照顾,各方允许它们以较慢的速度降税,享受更长的过渡期。中国与东盟老成员早期收获产品的降税进程从2004年开始,至2006年结束;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年开始,至2008年取消全部关税;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09年取消全部关税;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对其他约7 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按照规定,中国削减了3 408种产品(8位税号,下同)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进口关税由9.9%降低到8.1%。同时签署的还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于2005年1月1日生效。2007年1月,中国按照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进行了第2次下调关税,降低了5 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关税进一步下降为5.8%。同时,东盟各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于当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双方在协议生效后启动第二批具体承诺谈判,以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2011年11月,双方签署《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09年8月中国商务部长与东盟10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自贸区协议的主要谈判。(www.xing528.com)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开始实施,自贸区正式全面启动。在货物贸易方面,双方约有7 000种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即双方90%的贸易产品实现零关税,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实质性地开放彼此的市场;在投资方面,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双向投资体制。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通过了《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划了2011—2015年双方合作的主要内容,对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会上中国和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议定书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第二议定书使双方企业可更方便地使用自贸区优惠政策,从自贸区中得到更多利益。同时,该议定书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进行了修订,允许使用第三方发票,当发票由第三国开具时,只要在Form E证书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标注(√),并在其他相应栏目注明该发票号码和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即可。这使得中国—东盟自贸区惠及周边地区和国家,促进跨国产业链的稳定和发展,推进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2012年11月19日,中国和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的两份议定书,即《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和《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的议定书》,明确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以及双方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安排。这两份议定书确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助于确保自贸区各项协议的切实执行,及时磋商解决各方企业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建设更加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促进共同发展。

2014年8月,为进一步提高中国—东盟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正式宣布启动自贸区升级谈判。中国和东盟各国通过历时近一年半的四轮谈判,于2015年11月22日正式签署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即《中国与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这是中国在现有自贸区基础上完成的第一个升级协议,是对原有协定的丰富、完善、补充和提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体现了双方深化和拓展经贸关系的共同努力和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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