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前面分析中的问题,需要从政府、行业协会和自贸协定规则本身提出提升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的政策建议。
1.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构建自贸协定利用综合服务促进平台
韩国在提升自贸协定利用率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目前韩国已签署14个FTA,共涉及48个伙伴国或地区;2010年之前韩国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仅为20%左右[4],低于目前中国的利用率,然而自2010年韩国推行“自贸协定利用的综合支持服务体系”三年后,韩国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提到了70%左右,进口企业的利用率则超过73%(截至2013年底数据,表5-10),该政策的推出取得了巨大成效,也使得韩国出口贸易占全球的比重从2009年的2.9%上升到2015年的3.2%。
表5-10 韩国实施FTA综合支持服务政策后的自贸协定利用率
资料来源:Inkyo CHEONG.Korea's Policy Package for Enhancing its FTA Utilization and Implications for Korea's Policy.ERIA Discussion Paper Series,ERIA-DP-2014-11,pp.21.
韩国关于FTA利用支持政策的成功在于,其建立了一个有利于韩国企业从了解到实践FTA的全方位的综合支持服务体系,至少提供以下综合服务:(1)针对企业制订自贸协定培训计划;(2)自贸协定咨询服务;(3)组织关于FTA知识解读的专题会议;(4)建立FTA的互联网综合信息网站;(5)组织企业到FTA伙伴国参加展会(表5-11)。
表5-11 韩国关于自贸协定利用的综合支持服务计划(2010年实施)
资料来源:根据韩国官方资料整理。
同时,在自贸协定利用的核心问题——原产地规则方面,韩国政府也做了许多重要的辅助工作。由于韩国对外签署了多个FTA,原产地规定相当复杂,虽然大企业有资源可以解决此问题,但中小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源了解原产地规定,也因此对于FTA的利用率不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韩国特别在全国16个地区成立“FTA综合支持服务中心”(1380 call center),来协助中小企业处理原产地规则的问题,以提高FTA利用率。FTA综合支持中心的业务涵盖信息提供、教育、咨询服务、消除障碍和地区支援等。首先,通过举办座谈会、说明会和商谈会,制作FTA活用成功案例集,提供综合性活用信息,协助厂商积极出口与投资;其次,提供FTA实务教育课程,透过大企业合作业者教育计划之开发与运用,建立公司原产地管理系统Edu-sulting(教育+咨询);再次,提供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所需要之FTA活用商业模式咨询服务,协助项目分类、认证出口商申请、原产地相关资料准备、建构FTA原产地管理系统,以及事后检证咨询等;然后,通过FTA商业咨询中心的运营,协助企业解决障碍并提出建议,针对FTA协定文及履行相关法令提出官方解释,并进行FTA原产地证明书及相关准备资料最少化及标准化工作,以及交易当事人之间合同(英文、韩文)标准化,以消除各种障碍;最后,长期支持各地区中心的专家配置(如关税师等)。
我们建议,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全国层面的FTA利用综合服务促进平台,成立国家层面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促进领导小组,整合现有与自贸协定利用有关的资源,统一协调商务部、海关、国检等相关参与部门,在定期调研和反馈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情况及实质障碍的基础上,形成FTA信息综合发布(构建互联网一站式门户网)、原产地规则专业咨询服务、自贸协定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以及自贸协定高端论坛等综合服务平台。中国FTA利用综合服务促进平台建设是一个细致工作,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同时也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大量沟通、协调和配合,以形成合力,在企业利用自贸协定方面形成广泛的影响力,助力于企业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的开展。
2.形成定期向国家层面反馈企业在FTA规则利用障碍方面的机制
在进出口贸易方面,亚太贸易协定、海峡两岸ECFA协议等自贸协定的货物关税削减产品范围和削减幅度十分有限,应及时将企业的诉求反馈给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层面,加快中国与相关贸易伙伴国/地区的自贸协定升级;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应及时反馈某些自贸协定中(如中国—东盟FTA)原产地规则烦琐严苛的问题,以及存在多重自贸协定带来的原产地规则交叉的问题(例如,韩国既是亚太贸易协定签署国也是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签署国,老挝既是中国—东盟协定签署国又是亚太贸易协定签署国,这些产品进出口到这些国家时适用于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应形成将这些核心问题向国家层面定时反馈的机制。
在对外投资方面,目前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的国家并没有覆盖到上海甚至全国最主要的对外投资目的地,因而对外投资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十分有限;并且,在已签署的主要自贸协定中,其投资条款的深度也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存在较大差距,例如200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对企业投资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规则条款深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进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谈判。
3.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促进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是最贴近企业的主体,他们在对企业自贸协定利用方面的宣传和引导作用不容忽视。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许多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在利用自贸协定前首先要对自己公司业务有充分了解,做初步的评估判定,比如进口出口的国家、产品、涉及金额、商品归类等方面;再分析产品的加工生产工艺,判断是否满足自贸协定的本地价值占比等原产地规则要求。企业往往是从一个自贸协定、一个产品入手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产品和其他自贸协定。但是,企业在了解自贸协定,以及评估自贸协定给企业带来的优劣势之初,就需要一个很好的现身说法的渠道。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挖掘和总结,在自贸协定利用方面做得较好的典型性企业,通过案例宣传的形式,向协会内企业进行传播和扩散,让更多的企业了解、熟悉并利用自贸协定,促进中国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的提升。
4.将原产地证书签发办理纳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平台,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
目前,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签发自贸协定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方面的程序已经得到大大简化。但是,在自动在线测试仪(ICT)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多企业希望尽量减少到现场处理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程序,以节省人力和时间成本。建议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为契机,尽快将国检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纳入单一窗口平台,应探索原产地证书全程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处理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同时以企业诚信制度和货物风险管理机制为基础,选择部分企业试点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自动审签模式。
附表1 全球440个自贸协定一览表(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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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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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WTO-RTA数据库和世界银行RTA数据库合并整理。
附表2 全球100个代表性FTA的WTO+和WTO-X条款分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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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WTO(2011),Appendix Table D.1,第157页中的92个代表性FTA的基础上,补充了八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FTA,包括India-Japan(2011)、EU-Korea,Republic of(2011)、Korea,Republic of-US(2012)、EUUkraine(2014)、Switzerland-China(2014)、Eurasian Economic Union(2015)、Japan-Australia(2015)、China-Korea,Republic(2015);WTO+和WTO-X的区分方法参考Horn et al.(2010)。
【注释】
[1]华晓红、汪霞:《CAFTA、CEPA、ECFA利用率浅析——以货物贸易为例》,国际贸易,2014(12):58。
[2]厉力、段景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利用率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7):86。
[3]Office of Rules of Origin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CHINA FTA UTILIZATION ANALYSIS,Jan,2014,http://www.wcoomd.org/en/media/newsroom/2014/january/~/~/media/7392170EB35247F685EAC067776C0EDB.ashx,登录时间2016年9月5日。
[4]Inkyo Cheong.Korea's Policy Package for Enhancing Its FTA Utilization and Implications for Korea's Policy.ERIA Discussion Paper Series,ERIA-DP-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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