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企业对于巴基斯坦、秘鲁等贸易规模较小的自贸协定利用率较高;但对规模较大的、生效时间较长的东盟、亚太贸易协定、海峡两岸ECFA等自贸协定的利用率相对较低,没有完全达到协定签署的预期价值和潜在效果,这导致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的总体水平不高。在对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企业层面看,对自贸协定的认识、信息收集以及贸易战略规划的投入和准备方面都明显不充分。
对中小企业而言,获取自贸协定的内容信息和掌握不同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要求,以及对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进行的一系列工作,都意味着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企业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贸协定重要性的前提下,缺乏主动利用自贸协定的积极性。大型企业虽然在自贸协定的信息获取渠道方面比中小企业更有优势,但因缺少专业的咨询和战略指导,许多大型出口型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还处于被动利用状态,即主要应自贸协定进口伙伴国客户要求办理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而不是根据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伙伴国/地区的产业链布局情况,主动调整全球贸易战略管理规划,利用自贸协定原产地的累积规则获得进口伙伴国/地区关税下降的收益。
总的来看,企业在利用自贸协定方面最实质的障碍是,为满足复杂的原产地规则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供货商处收集原材料的原产地证明材料。从统计数据来看,最直接的证据是,越是复杂的产品,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越低。这是因为:一方面,复杂产品本身涉及的产业链条较长,参与的企业和供应商较多,在从大量的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处获取原产地的证明资料需要大量投入;另一方面,国内对于复杂产品的生产,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核心零部件和中间品,因此也涉及对于原产地规则中的国内增加值的核算工作,国内增加值没有超过一定比重,将不能将中国算作原产地。
如表5-8所示,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和85章为“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作为复杂产品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上海出口的主要产品类别,约占全部出口总额中的一半以上,上海企业在这两类产品的自贸协定利用率方面都明显偏低,例如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84章和85章产品的利用率分别仅为6.49%和2.05%;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两类产品利用率分别为6.16%和1.17%;海峡两岸ECFA和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第84章的利用率分别仅为9.22%和4.9%。相比之下,39章“塑料及其制品”等简单产品的利用率则相对较高,在各自贸协定中的利用率处于25%—50%之间。
表5-8 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中主要HS2位税号的利用率情况
注:出口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数据来自上海国检;对应HS2位码税则号来自上海海关统计处。其中84章为“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39章为“塑料及其制品”;72章为“钢铁”;85章为“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29章为“有机化学品”;35章为“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28章为“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94章为“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61章为“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为“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44章为“木及木制品;木炭”。(www.xing528.com)
第二,从政府层面看,缺乏一个全市层面的“自贸协定利用综合服务平台”。
2010年以后,中国参与自贸协定的步伐明显加快,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不断增加和扩容。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指出,加快实施FTA战略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上,尽管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在官方网站上提供了自贸协定的最新发展动态等基本信息,但这种信息宣传渠道比较单一。同时,虽然海关、国检等相关机构也会单独举办一些自贸协定方面的宣传辅导活动,但这些活动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合力,尚未形成广泛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有些自贸协定条款的规则内容需要较为专业的解读和咨询,企业在寻求这些服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总的来看,目前中国还缺乏一个全国层面的“自贸协定利用综合服务平台”,以帮助企业在了解和利用自贸协定方面提供综合的一揽子服务。
第三,从协定规则层面看,有限的关税削减覆盖范围和复杂、严苛的原产地规则降低了自贸协定的利用率。
一方面,部分自贸协定中涉及的关税削减范围非常有限,如亚太贸易协定和海峡两岸ECFA协定中涉及的关税削减商品范围不足全部商品的1/5,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偏低,使得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十分有限。具体以海峡两岸ECFA协定为例,两岸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大陆方面涉及的8位税则号仅为539个,而台湾方面涉及的8位税则号仅为267个。虽然根据早期收获产品降税计划,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两岸对所有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实行零关税,但是涉及产品范围的局限性,限制了利用自贸协定的企业范围,从而制约了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
另一方面,部分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十分复杂严苛,导致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成本过高,降低了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以“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标准比较单一,同时对原产地的认定程序也十分复杂繁琐,每项产品均须填写区域价值百分比的具体数值(表5-9所示),对于签署进出口合同、成本核算、报关分属不同部门的企业来说,核查货物区域价值百分比,操作相当困难,这导致许多企业无法满足原产地证书签发的要求或认为准备资料的成本过高从而主动放弃,这是导致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表5-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证书填写要求
资料来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附录C原产地证书(Form E)格式及其背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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