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现状和障碍

中国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现状和障碍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统计,出口方面,此处以上海为例,通过上海国检签发的各个自贸协定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数据,统计企业出口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进口方面,根据产品进口时海关审核的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进口数据进行统计。N/A表示对应年份的自贸协定尚未生效。

中国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现状和障碍

在自贸协定利用率的测度方面,国内外比较通行的方法是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专家Inama(2003)提出的度量方法,该方法提出后被国际组织和国外学者广泛应用(如Plummer,Cheong and Hamanaka,2010;Inkyo CHEONG,2014等)。Inama(2003)的测度方法如公式①所示。

其中,FTAur表示自贸协定利用率(FTA Utility Rate);h表示具体的产品税则号,Mh表示从FTA伙伴国进口某税号的总金额,M表示某税号下享受FTA优惠关税税率的进口额;P表示享受FTA优惠性关税的税号;D表示FTA中的所有税号。

由于每个FTA项下都涉及成千上万个税则号(8位HS编码),单个税号的原产地证书数据获取比较困难。因此,国内的研究中通常采用更为简便直接的计算公式,即采用“FTA优惠性原产地证书项下出口额/中国对该FTA全部出口额”指标来计算企业出口方面对FTA的利用率[1];同时采用“实际受惠进口额/中国对该FTA伙伴国的应税进口额”来计算企业进口方面对FTA的利用率[2](中国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2014)。出口和进口对FTA的利用率分别如公式②和公式③所示。

优惠性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数据是衡量自贸协定利用率的最精确指标,这是因为任何企业的任何一笔享受自贸协定优惠关税税率的货物都需要申请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这在所有自贸协定文本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统计,出口方面,此处以上海为例,通过上海国检签发的各个自贸协定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数据,统计企业出口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进口方面,根据产品进口时海关审核的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进口数据进行统计。根据以上公式②和③,要计算企业的自贸协定利用率就需要获取享受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进出口金额及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

1.出口方面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统计——以上海为例

笔者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国检”)的大力支持下,获取了2007—2016年(1—6月)之间,上海国检对15个自贸协定伙伴国/地区签发的出口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金额数据,以及上海国检对15个自贸协定伙伴国/地区最主要的五个HS两位码项下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签发数据。同时,经上海海关统计处的帮助,笔者获得2016年1—6月,上海对15个自贸协定伙伴国/地区的五个对应的HS两位码的出口数据,从而计算上海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

经整理计算(表5-6),2016年1—6月,上海出口型企业对全部自贸协定利用率的平均水平仅为21.6%,这明显低于80%左右的美国和70%左右的韩国等国家。分国别来看,作为上海最大的自贸协定伙伴方,上海出口企业对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利用率只有21.23%,低于平均水平,这是造成上海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总体水平偏低的重要原因。

表5-6 2016年1—6月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统计(以上海为例)

注:自贸协定利用率根据“优惠性出口原产地证书签发金额占出口总金额(公式②)”比重计算,原始数据来源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数据加总统计和上海海关;因缺少港澳CEPA和智利数据,故无法纳入统计。

同样的,上海出口企业对亚太贸易协定新加坡、中国台湾等主要自贸协定的利用率也明显偏低,分别仅为6.56%、0.02%和8.62%。相对而言,上海出口企业对巴基斯坦、秘鲁、瑞士、哥斯达黎加等自贸协定的利用率比较高,都超过30%。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才正式生效,但是在短短半年内,上海出口企业对这两个协定的利用率已分别达到20.95%和31.53%。(www.xing528.com)

从趋势上看,随着自贸协定生效时间的变化,上海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企业了解自贸协定的好处和优势需要一定的时间。如表5-7和图5-1所示,以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等签署较早的自贸协定为例,上海出口企业对三个自贸协定的利用率分别从2007年的2.18%、0.84%、4.7%增加到2016年(1—6月)的6.56%、21.23%和54.57%。

表5-7 2007—2016年出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变化情况统计(以上海为例)

资料来源:原始数据来源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数据和上海海关,经整理计算。N/A表示对应年份的自贸协定尚未生效。

图5-1 上海出口企业对几个主要自贸协定伙伴国利用率的变化情况(2007—2016年)

2.进口方面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统计

从进口角度看,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地是自贸协定出口国,因此对中国而言,主要是海关总署负责对自贸协定伙伴国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进行审核,作为进口关税税率优惠的主要依据。由于上海本地进口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信息获取较难,课题组以2014年1月中国海关总署原产地规则办公室(Office of Rules of Origin,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官网上发布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利用率分析》(CHINA FTA UTILIZATION ANALYSIS)英文版报告中[3],关于中国企业进口对FTA利用率的数据进行代表性统计分析

海关总署的报告中关于中国进口企业对FTA利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实际享受FTA优惠进口税率的产品进口总额/FTA项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总金额。总的来说,进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不高,如图5-2所示,除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利用率达到71.97%、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利用率达到34.95%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达到31.67%之外,对其他自贸协定的利用率都仅在15%以内。

图5-2 进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情况(2013年)

从进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的时间变化情况看,总体上绝大多数进口企业对自贸协定的利用率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增加(图5-3),不过增加幅度不是很大,这表明从进口角度看,企业对于自贸协定方面的认识有所加深,但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图5-3 进口企业对自贸协定利用率的变化情况(2011—2013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