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使全球价值链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从制造业开始演化到服务业,由此出现了欧美主导下的高水平自贸区协定,在21世纪以来由于多边贸易谈判的停滞不前而显著增加。相对而言,中国签署的自贸区协定与同时期的欧美自贸区协定在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尚有距离,这种差距同样反映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协定中。
目前,超过一半的全球自贸区协定处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地缘政治等方面的不同,所以这些自贸区协定无论在文本还是在贸易自由化程度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美国、欧盟、日本等都在寻求不同的经济合作区域,建立高水平的自贸区协定。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在规则深度上,与美国、日本类型协定的差距主要反映在WTO-X领域(尤其在投资、知识产权条款等方面),这背后体现了美、日跨国公司全球化业务运作的利益诉求。
中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形成的自贸区协定起步相对比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已经形成的“一带一路”沿线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将成为中国形成自贸区协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本土企业走出去,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对外投资,必然会衍生更多对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高标准自贸协定规则的微观需求。
在“一带一路”沿线建设中国高水平自贸区,并不意味着标准越高越好,也不意味着完全跟随欧、美式自贸区,而是要结合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要求,以全球价值链位置上移为目标,形成反映双边、区域经济发展阶段为特征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其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全球价值链为导向原则、以点撬动面原则、差异性原则、议题的法律约束力原则和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匹配原则,具体推进思路是,在空间上要建立多样性的双边、区域和诸边自贸区网络体系。
对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高档的新加坡、以色列等“一带一路”沿线伙伴国家,中国应结合本国企业需求,以建设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为方向,签署高水平或升级现有自贸协定规则WTO-X条款,为未来中国与欧美大国的自贸协定谈判积累经验和实践基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伙伴国,应以货物领域的WTO+条款为主,尤其是在贸易便利化规则领域积极推进(包括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建设援助等),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形成互补。
具体而言,在货物自由化领域,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也是全球化的主要受益主体之一,因此与其他条款相比(尤其是WTO-X条款),中国在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阻力相对较小,且潜在受益较大。下一步从自贸协定的推进来看,应在关税削减、原产地规则与管理程序和海关管理方面重点突破。
关税削减方面,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做法,根据产品类别差异分阶段削减关税,并在10年内对绝大多数产品(90%以上)实现零关税。最近签署的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削减力度较弱,这与TPP等高标准规则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标准相差较大。可以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削减计划,通过早期收获计划、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等类别,加大关税削减力度,提升国内外投资者和贸易商对自贸协定的吸引力。
原产地规则与管理程序方面,从原产地证书程序简化和降低企业办理成本等角度出发,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式和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合作条款方面重点突破。借鉴TPP规则的企业自主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理念,从事前核准向事后核查模式转变。目前,仅有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这大大减少了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申办成本。建议中短期内,在后续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采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的做法,并加强对核准出口商自主申明的事后核查;远期内,建议借鉴TPP规则中的做法,逐步取消原产地证书由官方签发的程序,建立面对所有企业的自主签发原产地证书办理程序,以及完善的事后核查制度。同时,作为原产地签发程序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建议借鉴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做法,建立中国与自贸协定伙伴国之间的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实时获取和交换企业原产地证书签发、办理信息。
在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基于供应链贸易的角度,在海关合作、预先裁定、快运货物、放行时间等条款重点突破。整体上,应借鉴TPP供应链贸易的规则设计理念,从生产、研发、分销、贸易、维修、物流等全供应链流程便利化的角度提升现有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规则。从重点突破的条款看,海关合作条款,借鉴TPP规则对应条款,将进出口禁止或限制、海关执法合作、海关估价实施、风险管理技术和海关合作联络点等要求纳入合作范围。预裁定条款考虑拓展预裁定范围,将海关估价、税则归类和货物原产地一起纳入;明确预裁定结果适用的有效期;简化预裁定申请的程序事项和门槛。快运货物条款,采用或沿用单独和快速的海关程序;规定快件在提交必要的海关单证后在确定时间内放行(例如六个小时);对等于或低于根据缔约方法律所设定的一固定数额时不计征关税。放行时间条款承诺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中—韩自贸协定中已做出承诺,与TPP保持一致,可以推广到中国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www.xing528.com)
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从下一步自贸区协定推进看,需要从基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模式下的深化和基于国际高标准自贸区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在双边自贸区协定和区域贸易自贸区协定中采用GATS+规则,在CEPA中可以试点负面清单模式。
在GATS+模式中,目前的承诺水平主要基于GATS模式,因而相对是比较低的,接下来提高承诺水平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技术发展对跨境交付商业模式产生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对服务提供方式和服务产业组织的影响不仅是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可能产生颠覆性的商业模式,有些不能跨境交付的服务目前可以提供了,有些原来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转变为可以通过跨境交付的方式提供,有些原来由传统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转变为由新兴服务提供商提供。这种技术变迁可能产生国家安全威胁等问题,对本国产业保护以及政府的监管能力构成挑战。
因此,在跨境服务中的跨境交付方面需要:(1)界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范围,关于这一点,在国际投资章节专门阐述,国家安全应该建立在总体框架下,而不以国家安全影响正常的商业行为。(2)可以采用中国—瑞士自贸区中的瑞方承诺方式,列出目前技术上不可行的行业内容。(3)跨境交付技术上可行,但需要限定,例如需要通过设立相关商业机构的模式,以保证对这种商业模式的监管,比如必须有的资质(涉及法人的资格和专业人士的资格等)。在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要扩大跨境交付部门的承诺,减少限制部分。
在自然人流动领域,首先,服务领域自然人流动的限制首要考虑的是国家安全,在TPP协定中绝大部分不符措施表现为与国家安全有关行业或具体业务的限制,例如报关行业、运输行业、电信行业以及新闻服务等,当然正面承诺也是一样的。其次,以TPP协定为标准,将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作为专章处理,商务人员是指从事货物贸易、服务提供或开展投资活动的,主要是给予商务人员的出入境便利化。最后,需要考虑中低职位自然人流动与国内就业之间的均衡,一般情况下应该实施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
在商业领域,中国目前的开放程度也相对比较低,同样也应该在评估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限制措施也应该从原来单一的股权限制向根据不同服务业的要求和特点出发,实行当地存在、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多样化的限制方式。
可以尝试通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试行负面清单模式。(1)以TPP协定中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定义为基本依据,即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作为跨境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即自缔约一方领土提供至另一缔约方领土;于缔约一方领土向另一缔约方之人提供;或由缔约一方之国民向另一缔约方领土提供。以及相应的服务范围,内地和香港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服务范围和相应措施。(2)相关的义务,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等四个方面。(3)不符措施通过相关附件形式列明。(4)专业服务等相关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5)香港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由于跨境服务贸易中的服务清单涉及大量国内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策,因而可以建议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先期实施相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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