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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种类型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双边自贸区协定谈判,主要包括中国与以色列和中国与斯里兰卡。从规则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与美国、日本等国相比,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自贸协定规则有明显差距。具体我们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为例来评价其规则的总体深度。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比较分析

中国目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自贸区协定中,海上丝绸之路主要是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自贸区协定;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主要是中国—巴基斯坦之间的自贸协定。目前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一共有九个,其中六个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表5-3),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自由贸易协定,这种类型主要包括《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国—海合会自贸区协定。第二种类型是自贸区协定的深化谈判,主要是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目前已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银行业服务议定书》,其他领域还在谈判之中。第三种类型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双边自贸区协定谈判,主要包括中国与以色列和中国与斯里兰卡。由于美国和以色列、欧盟与以色列分别签署了双边自贸区协定,因而中国与以色列将有可能形成“一带一路”相对高标准的自贸区协定。

表5-3 中国已经签署、正在谈判和研究的“一带一路”自贸区协定

资料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

从规则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与美国、日本等国相比,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自贸协定规则有明显差距。中国与新加坡、东盟和巴基斯坦签署的自贸协定,三个伙伴国正好代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中、低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

表5-4 中、美、日等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贸协定规则比较

注:根据各国官方发布的自贸协定文本整理,其中“*”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中国—新加坡、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日本—东盟及其他七个东盟成员国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日本外务省(MOFA);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巴基斯坦商务部

如表5-4所示,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看,与美国—新加坡协定相比,规则差距主要体现在WTO-X条款领域。中国—新加坡协定涉及的WTO-X条款仅涵盖投资自然人移动、经济合作等少数几个领域(其中经济合作条款无法律约束力),而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则包含了跨境服务、电信金融、商务人员临时移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投资、劳工、环境等多个WTO-X条款,基本上反映了美式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

从中国—东盟和日本—东盟协定中涵盖的WTO+和WTO-X条款来看,差异不大,以WTO+领域的规则居多,且涉及条款数量较少;这与东盟内部国家之间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有关,因而总体规则水平不高。但是,从东盟单个国家来看,日本分别与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等七个东盟成员国签署了双边协定,且涵盖了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等多个WTO-X条款,规则水平较高,而中国仅与新加坡一个东盟成员国签署双边协定。

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看,由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没有与巴基斯坦签署自贸协定,笔者选取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进行比较。经比较后发现,在WTO+领域,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涉及的条款领域更多,例如海关管理、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在中国—巴基斯坦FTA中没有出现;在WTO-X领域,两个自贸协定涉及领域都不多,但是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在投资章节采用了负面清单列表的模式,至少投资领域的规则水平要高于中国—巴基斯坦FTA。

具体我们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为例来评价其规则的总体深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200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11月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10年10月签署了第二议定书),2007年和2009年又先后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www.xing528.com)

从目前的协定规则内容来看,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主要围绕以货物关税削减为核心的WTO+领域为主,基本不涉及WTO-X领域(投资协议除外)。

在货物关税削减方面,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启动以来,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大部分产品进口已经实现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框架下的降税产品大概分为三大类:一是早期收获计划,二是正常产品,三是敏感产品。对于三大类产品的进口关税削减计划如表5-5所示。

表5-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削减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及该文件的“附件三第六条第3款(b)(i)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产品类型B及实施时间框架”,《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及该文件的“附件一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等资料整理。

第一类:早期收获计划产品,主要包括:01活动物;02肉及食用杂碎;03鱼;04乳品;05其他动物产品;06活树;07食用蔬菜;08食用水果坚果等8大类产品(表5-5),规定在2010年1月1日前,全部实现零关税。第二类:对于早期收获计划之外的正常产品(约占进口贸易额的90%左右),分别在2012年1月1日(东盟六国)和2018年1月1日(东盟新成员国)之前全部取消关税。第三类:对于早期收获计划之外的敏感产品(约占进口贸易额的10%左右),东盟六国和中国承诺对敏感清单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在2018年1月1日前削减到0%—5%;对于高度敏感税目在2015年1月1日前,将降低至最惠国关税的50%以下。

这意味着,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框架下90%的进口产品在2012年1月1日后已经全面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的关税也将在2018年1月1日前大幅下降至非常低的税率水平。这为双边进出口贸易企业带来了重要的潜在机会,通过关税税率的下降,直接降低进出口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和进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与大幅削减中国—东盟成员方双边关税相对应的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明确了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保障措施,前者是为了避免优惠性关税税率被非利益相关方滥用,保障措施则为关税下调后国内市场的安全提供屏障。协定中,双方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对于非完成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其中没有将关税税则号改变作为原产地规则改变的标准之一,这明显要比WTO关于原产地规则多种选择性认定标准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保障措施方面,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于保障措施的界定和内容要求要比WTO框架下的更为细致,是基于WTO保障措施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规定,如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或者,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其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特定产品的数量有绝对的或相对于其国内产量的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进口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一缔约方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后,可将所涉产品的适用税率提高至保障措施采取时适用于该产品的WTO最惠国税率。

服务贸易方面,2007年1月达成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协议中提及,要按照《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实质上存在的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不过,由于服务贸易都不是中国—东盟双方产业开放的重点诉求,所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不快,《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基本与各国入世承诺的自由化保持一致,没有明显的突破。

投资领域方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中通过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第五条)、不符措施(第六条)、投资待遇(第七条)、征收(第八条)、损失补偿(第九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第十条)、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第十一条)、代位(第十二条)、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第十三条)、缔约方与投资者间争端解决(第十四条)、利益的拒绝(第十五条)明确了投资协定的基本框架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协定中指出,2004年11月29日于老挝万象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缔约方间解决争端,这使得该投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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