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用Horn et al.(2010)的方法,在WTO(2011)报告选取的全球范围内92个代表性PTA的基础上,补充了八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PTA,并对100个PTA的规则深度进行了比较。
四个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签署的PTA中,在WTO+领域的条款数量(包括有约束力的条款)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这反映了原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货物领域、GAT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基本普及和趋同。但是,在代表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发展方向的WTO-X领域,四个经济体之间的差异显著(表4-11)。
表4-11 全球100个代表性PTA的规则深度比较
注:在WTO(2011),Appendix Table D.1,第157页中的92个代表性PTA的基础上,补充了八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PTA,包括India-Japan(2011)、EU-Republic of Korea(2011)、Republic of Korea-US(2012)、EU-Ukraine(2014)、Switzerland-China(2014)、Eurasian Economic Union(2015)、Japan-Australia(2015)、China-Republic of Korea(2015);WTO+和WTO-X的区分方法参考Horn et al.(2010)。
1.规则较深的协定类型:美国、日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由贸易协定
WTO-X领域中规则较深的是美国和日本,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平均个数分别为3.5个和4.5个。从具体规则条款看,美国的WTO-X领域主要涵盖投资、资本流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反腐败等领域,且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美国—阿曼自由贸易协定);日本的WTO-X领域主要体现在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自然人移动等领域(例如日本—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尽管,美国和日本在WTO-X领域的规则都反映了两国跨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的核心利益,但美国规则更体现了其规则范本的全球一致性,即其规则条款在不同签署对象中的差异不会很大(无论美国与哪个国家签署,都基本以美国范本为主),这从侧面体现了美国在全球投资贸易中的影响力和“隐性规则霸权主义”。相对而言,日本在WTO-X领域的规则与东亚生产网络高度相关,基于日本跨国公司在东亚供应链的核心利益,使得其一定程度上“忽略”环境、劳工等可能对东亚生产网络有短期负面影响的条款。同时,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的WTO-X规则条款也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例如投资章节中是否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日本与不同东盟国家中的协定中各有不同,日本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而与越南、泰国则采用了正面清单模式。
2.规则领域较广的协定类型: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由贸易协定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涵盖的领域较广,尤其是在WTO-X领域。欧盟与美国、日本的明显区别在于,其签署的协定中虽然涉及WTO-X条款个数较多(平均为12.5个),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很少(平均为2.7个),出现明显的法律通胀(Legal inflation)现象,这种状况在欧盟最近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协定中也没有明显改观(例如欧盟—乌克兰等)。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最常见的包括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无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则主要表现在能源、人权、反洗钱、政治对话、区域合作、社会议题等多个领域,这反映了欧盟试图维持和扩大其在前殖民地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但受其自身整体实力弱化等因素的限制,只能通过这种基于合作而非法律执行的方式推动其区域战略。
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看,欧盟与美国类型的“一带一路”自贸协定规则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10个代表性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来看,工业品关税减让、农业品关税减让、海关管理、国营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国家援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属于高频率出现的有约束力的条款(出现概率达到80%以上),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则属于没有出现或者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表4-12)。
表4-12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代表性自由贸易协定的WTO+条款列表(有法律约束力条款)
注:根据WTO-RTA数据库整理,其中“0”表示该条款没有在协定中出现或者没有法律约束力;“1”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出现,但是明确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2”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相比之下,美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贸协定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条款的覆盖广度要大于欧盟的。美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贸协定中涉及的WTO+条款几乎覆盖了所有领域,包括欧盟类型中不曾涉及或较少涉及的SPS、TBT、TRIMS和服务贸易条款等。相对而言,美国对于国营贸易条款的涉及概率较低,5个协定中只有1个协定中涉及该条款(表4-13)。
表4-13 美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代表性自由贸易协定的WTO+条款列表(有法律约束力条款)
注:根据WTO-RTA数据库整理,其中“0”表示该条款没有在协定中出现或者没有法律约束力;“1”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出现,但是明确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2”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从WTO-X条款来看,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代表性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主要包括竞争政策(出现频率90%)、知识产权(80%)、资本流动(50%)、投资(30%)等,其他较少出现的条款包括法律相似性(20%)、社会事务(20%)、文化合作(10%)、金融援助(10%)、非法移民(10%)等几个领域(表4-14)。
表4-14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代表性FTA的WTO-X列表(有法律约束力条款)
(续表)
注:根据WTO-RTA数据库整理,其中“0”表示该条款没有在协定中出现或者没有法律约束力;“1”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出现,但是明确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2”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与欧盟相比,美国虽然总体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更少,但是相对更为集中于环境法(80%)、知识产权(80%)、劳工政策(80%)、投资(40%)、资本流动(40%)、反腐败(40%)等条款(表4-15)。与欧盟类型相比,美国在环境法和劳工政策等两个普遍被欧盟社会文化所高度认可和意图推广的WTO-X领域,都签署了有约束力的条款,这从侧面反映了美国对贸易伙伴国国内规制方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欧盟则在“监管制度输出”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表4-15 美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代表性自由贸易协定的WTO-X列表(有法律约束力条款)
(续表)(www.xing528.com)
注:根据WTO-RTA数据库整理,其中“0”表示该条款没有在协定中出现或者没有法律约束力;“1”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出现,但是明确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2”表示该条款在协定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3.全球价值链基础偏弱的协定类型: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由贸易协定
与美国、日本、德国等大国相比,俄罗斯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数量方面有明显的差距。根据WTO-RTA数据库显示,俄罗斯先后签署了七个协定,包括俄罗斯与阿塞拜疆、塞尔维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四个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同盟,欧亚经济联盟以及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表4-16)。
表4-16 俄罗斯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览表
资料来源:WTO-RTA和世界银行-RTA合并数据库,FTA代表自由贸易协定、CU代表关税同盟、EIA表示区域经济一体化。
从俄罗斯的自由贸易协定战略来看,其重心在于与以中亚国家为主达成的欧亚经济联盟。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EU)最早于2014年5月29日,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正式签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分别于当年1月2日和8月12日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
总的来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依赖程度不深。对俄罗斯来说,其他五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其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只在7%左右,这些国家并非俄罗斯的主要进出口贸易伙伴国(表4-17)。由于这些国家都是资源丰裕型国家,因而与俄罗斯的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同质性,缺乏开展经济贸易合作的全球价值链基础,加上近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本身游离于全球价值链体系之外,导致其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的领头羊作用并不明显。
表4-17 俄罗斯与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方的进出口比重(2015年)
数据来源: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
相对而言,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对俄罗斯的贸易依赖程度要更高一些,但其他几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非常低,缺乏经济贸易合作的互补性。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其他五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哈萨克斯坦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为22.9%,其中俄罗斯占比最高,为20.4%,其他4个国家在其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都在1%或1%以下,亚美尼亚与哈萨克斯坦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程度在统计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表4-18)。
表4-18 哈萨克斯坦与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的进出口比重(2016年)
数据来源: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
欧亚经济联盟国家之间经济互补性和相互依赖性程度较低,决定了其规则的深度。俄罗斯在2014年之前签署的协定中主要涉及货物领域的WTO+条款,WTO-X领域的条款十分罕见。2014年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EEU)中,在2010年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三国组建的关税同盟基础上,纳入了能源政策、统一宏观政策、统一货币政策、农业政策、移民、竞争政策等多个WTO-X条款,且超过半数以上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从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本身看,由于成员国内部缺少跨国公司参与和全球价值链的微观基础,导致协定规则层次不高,地缘政治色彩较浓。2015年,EEU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协定中(EEU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WTO-X条款也仅限于电子商务和竞争政策等两个条款,且其中的电子商务条款表述无法律约束力。与美国和欧盟所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前二者有明显不同。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管理机构层面设计:欧亚经济联盟建立了超国家常设管理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Supreme Eurasian Economic Council),同时还设立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等几个超国家机构,试图通过超国家常设机构的形式,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从规则文本看,欧亚经济联盟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二十大领域,采用正文和议定书(Protocol)相结合的规则描述方式,这种文本模式与其他如美国和欧盟类型协定均有明显区别;此外,从文本规则表述看,较少出现WTO、GATT中规则条款的通行表述词汇(尽管实质内容上有所重叠)。
第三,从规则内容看,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初衷是为了成立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超国家联合体,因此涉及的规则领域远远超过了WTO的框架,不仅签署统一关税政策条款,而且还包括统一的宏观经济政策,统一的金融政策、能源政策,联盟内部人员流动、技术协调、统计协调政策等。
第四,从规则的约束性看,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与成员国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一同构成联盟一级法,但是当与其他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联盟条约具有优先权[4]。从具体条款的法律约束性看,绝大多数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自贸区协定中有相对高标准的自贸区协定,主要体现为美、日、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署的自贸区协定,这些高标准协定条款总体反映了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全球化业务运营的微观需求。俄罗斯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则仍然以WTO+条款为主,由于缺乏全球价值链基础,这些协定的总体水平与美、日、欧类型的协定差距较大。
【注释】
[1]WTO将自由贸易协定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之间的互惠贸易协定,经常与FTA(自由贸易协定)、PTA(特惠贸易协定)混用。
[2]数据来源于WTO官方网站,http://rtais.wto.org/UI/PublicAllRTAList.aspx,登录时间2016年9月1日。
[3]此处,“WTO+”条款指基于WTO框架下规则深化的条款(“WTO plus”),“WTO-X”条款指超越WTO框架之外的规则条款(“WTO extra”)。
[4]魏彦蓉:《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国际商报,2017-01-1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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