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协定的变化不仅反映在数量上的激增,同时更反映在其规则条款的广度和深度的变化。最先对自由贸易协定条款进行分类研究的是亨里克·霍恩等学者(Horn et al.,2010),他们将欧盟和美国签署的28个PTA的52个政策领域划分为“WTO+条款”(14个)和“WTO-X条款”(38个)[3]。WTO+条款是以现有WTO纪律和承诺为基础,并进一步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和歧视性措施的自由化条款;WTO-X条款包含在WTO层面并未达成一致的纪律和承诺。研究表明,欧盟和美国签署的PTA均包含大量的WTO+和WTO-X条款,但是采取的具体策略不同(后来称为HMS模型)。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2011》进一步推进了上述研究,其选取92个PTA作为样本,不仅包括欧盟和美国签署的协定,还包括东盟、南方共同市场、中国、印度等缔结的协定。研究表明,关税自由化这样传统的WTO+条款仍然大量存在,知识产权等更新的WTO+条款以及投资、竞争、资本流动等WTO-X条款同样大量存在。
沿着以上思路,我们从全球440个自贸区协定中选出100个协定(从1948年1月到2017年3月),对这些协定中的WTO+条款和WTO-X条款进行梳理和比较,从而反映目前特惠贸易协定中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全球演化趋势和基本特征(表4-1)。
表4-1 100个代表性PTA协定中WTO+、WTO-X条款的变化
注:2011年之前的代表性PTA根据WTO(2011)报告选取(92个),2012年之后的代表性PTA根据WTO官网最新网站公布的PTA列表选取,包括India-Japan(2011)、EU-Republic of Korea(2011)、Republic of Korea-US(2012)、EU-Ukraine(2014)、Switzerland—China(2014)、Eurasian Economic Union(2015)、Japan—Australia(2015)、China—Republic of Korea(2015);WTO+和WTO-X的区分方法参考Horn et al.(2010)。
2010年之前,全球PTA主要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组合居多,而且从规则条款类别来看,不管是WTO+还是WTO-X领域,也不论其条款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组合协定都明显超过其他组合。但是,2010年以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数量快速增长,且在规则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长足进步,2010—2016年发展中国家之间协定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和WTO-X条款分别为12个和4.7个,超过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组合的协定。其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在PTA建设方面十分活跃,如韩国、新加坡、智利、土耳其等,这些国家基本上以美式或欧式高标准协定为谈判文本,他们在PTA中的“热情高涨”拉高了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协定数量和规则深度。(www.xing528.com)
从100个代表性PTA的规则内容来看,涉及WTO+条款频率最多的包括:工业关税、农业关税、海关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出口税、TBT、GATS、TRIPS、国家援助;涉及WTO-X条款频率最多的分别是: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资本流动、环境法律、农业、研究和技术、区域合作、教育培训、能源等。值得指出的是,与WTO+涉及条款内容几乎都具有法律效力相比,大多数PTA涉及的WTO-X的条款中只有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资本流动等四个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就欧美协定的类型看,在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演变过程中,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本身存在很大差异,美国主导的特惠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投资条款、资本流动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以及与信息通讯技术发展有关的电子商务条款,欧盟主导的竞争政策则是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具体表现。因此,尽管最近以来全球PTA中关于WTO-X条款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大,但这主要是欧盟主导的特惠贸易协定发展的结果,同时许多欧盟签署的贸易协定中的WTO-X条款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最近签署的TPP协定反映了美国在WTO-X领域诉求的拓展,从原来较局限的条款拓展到了多个领域,且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与欧式特惠贸易协定明显不同。
显然,欧共体和美国对待超越WTO协定的特惠贸易协定条款有明显不同的策略。特别是,欧共体参与的协定中出现了明显的“法律通胀”(Legal inflation)现象,而美国则几乎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如表4-2所示,在涉及的全部领域中,欧共体自由贸易协定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仅为44%,这意味着法律通胀率达到56%;而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占比为90%,仅出现10%的法律通胀率。分领域来看,在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承诺、GATS/TRIPs/IPR、移民相关条款、与贸易有关的国内规制、其他领域等五大领域中,欧共体模式的贸易协定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通胀。特别是其中的“其他领域”,法律通胀率达到92%,这意味着这些领域的规则条款几乎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包括反腐败、能源合作、信息社会、人权等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一国国内规制,很难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通胀现象,仅出现在“与贸易有关的国内规制”领域中,且法律通胀率较低,这侧面反映了美国模式的贸易协定更为追求实效和有用性。
表4-2 美式和欧式RTA分领域条款比较 (单位:个)
资料来源:Henrik Horn,Petros C.Mavroidis and AndréSapir,“Beyond the WTO?An Anatomy of EU and US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World Economy,2010,33(11),pp.1565—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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