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人员往来便利化问题上,我们建议以社会公众最关切、粤港澳三个单独关税区制度差异相对较小、也较容易达成多方合作共识的旅检口岸监管为突破,以口岸查验监管创新促进人流、车流的“小流动”,进而撬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在大湾区内的“大流动”。针对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多数口岸传统模式对旅客、车辆通关造成的不便,以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行为契机,大胆创新旅检口岸通关查验机制,联手港澳,共同切实解决旅客、车辆通关时需双边查验、双重轮候的问题。同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口岸“执法合作查验区”,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在粤港澳大湾区旅检口岸区域分界线位置建立“执法合作查验区”,将现行深港、珠澳分界线扩展为深港、珠澳双方口岸联检单位共同作业的边境执法区域,在保留各自抽查权的情况下,将一边的出入境检查委托给另一方一并完成,从而实现“管进不管出”[71],使进出境旅客进出深港、珠澳只过一次关,只接受一次海关查验,从“一地两检”变成“一地一检”。
在“严进不管出”的大原则下,探索实行“单边验放”通关模式,对内地和港澳海关均需管制的进出境行李物品交由入境方海关管辖,入境方海关定期向出境方海关通报情况,保留出境方海关对旅客申报行李物品及重点布控行李物品的监管权。同时,探索研发智能旅客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边检出入境人员信息交换,把港澳居民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体系平台,实现智能旅客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信用体系平台对接。在粤港澳检验检疫、物流技术标准互认上,扩大粤港澳三地在口岸通关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食品检测等领域合作,推动检验检疫标准互认和实验室资源跨境共享,适应粤港澳人员、车辆、货物跨境便捷流动的需求,共同提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对于两地牌车辆管理,在深港、珠港、珠澳关境之间,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强化事中监管手段,大湾区与广东省内其他城市之间,完善事后处置机制,建立车主及粤港澳三地行政机关共同使用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并明确通行大湾区港澳私家车的相关条件,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车辆境内通行监管责任、海关承担进出境监管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对违法人员的管控责任、港澳政府承担车主管理责任。
其次,在贸易自由与投资便利化问题上,要素流动所能达到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进程和所能达到的高度。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粤港澳大湾区短期内难以做到市场要素完全自由流动,突破的方向应该是促进要素便捷流动,最大幅度减少流动障碍,降低流动门槛。[72]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的培育和升华,这应当成为现阶段贸易自由与投资便利化路径的指导思想。其一,深化粤港澳海关执法互认合作,在粤港澳三地海关现已实施的查验结果参考互认合作基础上,针对具有执法交集的安全准入领域,引入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枪支弹药、毒品、卫生防疫等列入“正面清单”作为粤港澳海关共同防控内容,互认对方查验部门的检查结果,使原来聚集在彼此口岸一线的监管行为前伸后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成为一个大的“一体化”监管区域。其二,由地方政府统筹“智慧港口”建设,推动在湾区内重要外贸码头、机场空港货站同步实施自动化作业,引入自动化机械设备及配套的控制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实行供港食用动物电子耳标标识管理,全面实现供港澳食品农产品信息化溯源管理,应用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检疫监管系统。同时,广泛应用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环境传感器等技术设备,自动感知港口货物状态信息,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等功能,重点在智慧物流、智慧航运、智慧仓储、智慧服务等领域形成核心竞争优势。(www.xing528.com)
最后,分步扩大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关税减免。第一阶段,着眼于推动CEPA的升级,将CEPA框架下对原产于香港的1894个品目货物和原产于澳门的1527个品目货物范围进一步扩大,直至取消所有原产于港澳货物出口内地的关税。第二阶段,充分借鉴美国“联邦宪法—州际协议双层模式”的方式,由国家与粤港澳三地四方协议的形式代替原双边协议形式的CEPA,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港澳转化为各自立法实施,珠三角九市则可以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实质上就是通过多边性粤港澳大湾区自由经贸协定,将粤港澳地区内部经济有机联系起来。第三阶段,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探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更加精干的负面清单。同时,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完善外资备案和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探索一体化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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