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欧洲统一大市场仍不完善,阻碍跨境货物的瓶颈依然存在。由于网络相互连接不足,单一市场规则的实施程度是不均匀的。为此,《单一市场法案》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和竞争政策、建立单一欧元支付区、加强统一专利体系与标准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58]而美国的市场一体化进程与其说是一种注定的理所当然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在跌跌撞撞中因势利导的产物。美国全国市场之所以能够成长到横贯整个大陆的规模,既非命中注定,亦非由科技发展带来的必然。联邦权威也无法在转瞬之间打造出这样的全国市场。体量巨大的美国全国市场,是伴随着美国西部地区逐渐被整合到美国全国经济轨道之中的进程,在彷徨踯躅之中缓慢成形的。[59]但是,客观地评价,两者代表着市场一体化发展的一个高度,也是“联邦宪法—州际协议双层模式”与“市场驱动模式”的成功。
美国市场一体化与欧洲单一市场有非常明显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联邦各州或成员国受到经济增长和扩大贸易的承诺的诱惑而进行合作,这在市场一体化的初期两者模式是相通的,但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不同权限分工以及矛盾协调所产生的紧张关系变得更加明显。在美国,这种深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资本集中化。在欧洲,这种深化与贸易扩大到服务业密切有关。在市场一体化后期,两种模式就背道而驰了。美国模式的逻辑是联邦负责市场一体化的监管,州适合鼓励经济发展;欧洲单一市场则是在欧洲层面鼓励市场一体化,却将监管责任交由成员国当局。欧盟成员国认为,在推动市场一体化同时,保持各自成员国独特的社会模式是可行的,其结果是产生两难的境地:市场一体化本质要求采取“非歧视性”做法,但客观事实是由各自成员国的法律保障,这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矛盾。美国各州可以同意统一宪法的权威来支持他们多样化的社会模式,而欧洲则很难做到这一点。
回到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的问题上,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和唯一主权,地方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港澳回归前,粤港澳之间的经贸往来、投资及居民跨境活动等,一直是参照国与国关系进行制度设计。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有着自身极为特殊之处,它是同一个国家境内但又分别属于三个单独关税区的特殊湾区,遇到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或者欧盟模式,而必须发展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路径模式。(www.xing528.com)
第一,在粤港澳市场一体化的初级阶段,我们主张学习欧洲单一市场“市场驱动模式”的做法。欧洲单一市场的历史演变轨迹告诉我们,整个一体化市场源自于六国煤钢共同体的切入与推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倡导者把六国共同体看作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起点。[60]与欧盟所不同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不存在一个相对弱化的中央机构,但是港澳是特别行政区的事实又表明,应当更多采用市场的手段,可以在借鉴欧盟利益集团做法基础上,将精力放在打造出优良的营商环境上,催发出更多内生力量。
第二,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的高级阶段,我们建议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即强调法治驱动,在宪法层面吸收相关做法,将其固定成为法律条款,特别是粤港澳涉及“一国两制”诸多问题必须上升到宪法层面。同时,还必须考虑增加省际区域发展与协调的条款,一方面为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市场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治化解决市场一体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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