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到”的概念不明
《指南》第十章第9.1.2.2项规定,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紧接着又规定,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则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这里提到了获得基因或DNA片段的两种手段:一种是“找到”,另一种是“分离或提取”;两种手段的对象同为基因或DNA片段,但前者不可专利而后者却可以专利,地位迥异显然因获得基因或DNA片段手段的不同而不同,而且这种不同还应当是质的不同。那么“找到”与“分离或提取”区别是什么呢?《指南》未予界定,我们只能从事实和逻辑方面考察。关于基因或DNA片段,是细胞核的一部分,是微观世界的物体,肉眼不可见。《指南》提到的“分离或提取”手段为业内人士所熟悉,即在实验室中通过一系列物理和生物化学方式来找到并获得基因或DNA片段的方法;《指南》所说的另一手段是“找到”,这一手段与“分离或提取”手段并列,所以这个“找到”一定不是通过分离或提取而只能是分离或提取之外的手段来找到。怎么找呢?依目前所见资料似未介绍过这种“找到”。当然我们也许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找到”:甲某找到了一种昆虫,该昆虫经过炮制可以根治癫痫。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甲某找到的对象是昆虫而不是昆虫细胞核内的基因或DNA片段,如果甲某声称:“能够根治癫痫的基因就在该昆虫体内,这还不够吗?”回答应该是:“不够。因为你不能把基因向人们呈现,就像基因双螺旋结构被呈现给世人那样。”
如何通过非分离与提取的手段找到基因或DNA片段,有待进一步解释。(www.xing528.com)
2.“分离或提取”的基因之可专利性根据不明
《指南》明文“找到”的基因不可专利,理由是它属于科学发现,而科学发现不可专利;《指南》同时认定分离或提取的基因可以专利,那它在逻辑上一定不被认为是科学发现。既然不是科学发现,那么它是发明吗?《指南》未置可否。事实上,分离或提取的基因其天然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不能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因而不属于发明。于是“分离或提出的基因”就成了这样一种东西,它既不是发现又不是发明却又可以专利。这种令人迷茫的状态应当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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