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授予基因科学发现专利权乃客观大趋势,但距离全球性地统一认识并进而采取完全一致的共同立场,尚需时日。
在全球范围来看,存在着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但专利法的地域性仍然存在,可专利主题基本上是由各国自己规定。比如TRIPS协议第27条可取得专利事项规定的是: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均可取得专利,只要它们是新的、包含一个发明性的步骤,工业上能够适用……专利的取得和专利权的享受应不分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条文中的“发明”是否包含科学发现,协议本身并未明文规定,更未否定生物科技领域的专利权问题,所以基因科学领域的基因片段和干细胞等的可专利性问题就留给各个成员国自己决定。
在观念上,上文虽强调专业法院对形成统一认可科学发现的益处,但与之同时反向担忧也是存在的。欧洲的一些学者声称,过度专业和独立的UPC会发展出忽视一般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另类判例法,甚至警告UPC在欧盟将来的专利制度中可能演变为一个中央政策制定者,并且鉴于其制度性设计,它会偏向特定的政策目标,对此如果失察,可能引向孤立主义、使用不当和发展出长期被视为重要的机制。在美国,围绕联邦最高法院近来判决的争论中,有人认为承认基因科学发现之可专利性是“超激进主义”(hyperactivism)并不足取。(www.xing528.com)
另外,美国成文法立法程序和判例法复杂性的存在,也会使得国会相关立法在改变联邦最高法院终审裁决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完全承认科学发现可专利性的新法律不会一蹴而就。
受自身体制和理念的制约,欧美尤其美国在科学发现可专利问题上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一致,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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