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3年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基因科学发现不可专利,改变和修订了实行30年的美国基因专利实践。该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终审未必不可改变,事实上它所遭受的质疑日甚强烈,认为其专业水平不及美国CAFC。之所以这样认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CAFC是作为对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其法官的组成是专利方面的专家,是“专才”,而联邦最高法院虽然级别高于CAFC,但其法官未必是谙熟专利的专家而只是普通法之“通才”。简言之,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相当于高级别的“通才”改变了低级别“专才”的裁决,言外之意是不专业的甚至是外行的上级法院否定了专业的下级法院的正确判决。人们强烈地认为最高法院应当给予CAFC更多的尊重,理由很简单,这些法官有着专家的背景,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破坏专门法院的权威及其优势的根基。
立法方面,议会立法推翻或更改最高法院决定并不少见。例如,2003年Moseley v.Secret Catalogu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适用1995年《美国商标反淡化法》关于认定“导致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品质时认为,“淡化”必须实际显示出来。但2006年国会为改变该案通过的该法修正案将“导致淡化”修改为“可能导致淡化”。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议会推翻最高法院可专利主题的其他先例。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实施后,国会于2013年中期开始进行密集针对专利的“全面战争”(full scale war)。越来越多的专利律师和专利相关机构已经在起草议案,要求通过立法改变近来最高法院的几项裁决以改良专利主题。它们甚至主张修改专利法使得可专利主题的规定更有利于科学发现。
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不承认基因科学发现可专利的裁决,虽是终审的裁决,但“专才”们对它的质疑却是更内行、更专业、更符合专利法宗旨,加之美国国会本身存在着改变法院裁决的机制和先例,所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修改以致推翻相关终审裁决只是时间问题。(www.xing528.com)
在欧洲,也已经出现了与美国类似的情况,欧盟法院在Monsanto、Brüstle和ICC三案的裁决中对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所做的阐释,被认为是非专门法院对于专门法院的技术专家意见漠不关心,从而加剧了已有的争论。2012年欧盟成员国与欧洲议会达成的《专利一揽子方案》含有一项立法动议,即为统一欧盟专利保护提供基础;方案的另一重要内容即建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为UPC)并适用统一专利诉讼制度。该法院具备专利特别管辖权、拥有特殊训练过的专利法官。它被视为新统一专利法院体制下更为特殊的诉讼机制的精心设计。在新的统一专利法和统一专利诉讼框架下,欧盟法院对专利法的干预较为有限,而更为专业的法院和法官意见,有望成为专业的裁决。所以,视科学发现为可专利的主题在欧洲也是可以强烈期待的。
以上可见,美欧在科学发现可专利问题上已经呈现趋同,对待基因科学发现的态度也会趋于一致。这种趋向基于一个共同的认识:否定科学发现的“风险在于会导致推动技术进步的源泉枯竭”。为此,它们着力采取的策略是大西洋两岸对有关发展持续的研究,以期达成合理实用的妥协,至少能收窄范围,以使专利适格性钟摆能够继续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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