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USTR不会直接启动单边制裁措施。然而,基于此次301调查而启动的单边制裁措施却愈演愈烈。[50]这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中美贸易中中国持续的贸易顺差冲击了美国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中美全方位竞争态势所致。除中国政府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中国的受制裁企业亦可采取赴美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81节为外国私人对美国政府、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为USCIT)寻求救济提供了可能。就此次301调查而言,由于USTR所公布的惩罚性关税属于该法第1581节第(i)(2)项所规定的“非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费或其他税”,因而属于USCIT的管辖范围。从历史上看,Gilda Industries,Inc.v.United States和Almond Bros.Lumber Co.v.United States都是依据此项规定针对美国301调查向USCIT提起诉讼的。[51]我国企业虽然没有就301调查提起过诉讼,但曾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进行的“双反”调查向USCIT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52],对程序有一定了解。(www.xing528.com)
具体到本次申诉,受制裁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USCIT判决USTR的301调查裁定及后续关税措施违反第304节(a),即对涉及WTO协定的事项,美国应首先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USTR的决定应以WTO争端解决的结果为基础,这一点在欧盟诉美国301条款案中也得到确认。实体方面,如前文所述,可以主张USTR的认定违反第301节(b)和301节(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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