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美国回归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国已多次声明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立场。基于此,2018年4月4日商务部表示,中国就美国对华301调查项下的征税建议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46]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回应美国的301调查,也是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表现。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对各成员方具有强制拘束力,在此次磋商中中国应当探寻约束美国301条款运用的长期有效的解决方式。
美国可能认为中国在外国投资者准入阶段的技术转让要求违反TRIMs协议。TRIMs协议在第2条对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作了原则性规定,继而又在附件中列出了5种禁止性措施,但技术转让要求并不在这5种禁止性措施之列。这就产生了技术转让要求应否被认定为属于TRIMs协议第2条原则性规定范围内的问题。
若答案是肯定的,中国的技术转让要求已然使得美国在WTO体系内所享有的利益受损。则根据GATT1994第23.1条(a)和DSU第6.1条的规定,DSB对该案享有强制的、排他的管辖权。此时,美国应当在论证技术转让要求为TRIMs协议所禁止的基础上,根据WTO规则的具体标准,证明301报告所言中国的技术转让要求违反了该协议,而不应绕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启动单边制裁。若答案是否定的,则301所言中国的技术转让要求在TRIMs协议的范围内是被允许的。倘若美国仍然认为中国的技术转让要求使其在WTO规则内所享利益受损,则根据GATT1994第23.1条(b),美国应向DSB提起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47]。因此无论301报告中指责的中国的准入阶段技术转让是否违反TRIMs协议,根据WTO规则,美国都应首先在多边框架下寻求解决。而且1996年美国曾向WTO作出承诺,对于任何基于美国在乌拉圭回合文件中利益减损所做的调查,USTR均应援引WTO争端解决程序。[48](www.xing528.com)
倘若美国不向中国主张其在WTO规则下利益的减损,在TRIMs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均未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情况下,美国直接采取单边制裁,可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此时中国可以就此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1、2条的规定,当一国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其国际义务时,该国应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负责。而如上述,美国通过其国内法,在中国并未违背其相关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对中国进行单边制裁,故中国可据该草案第二章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为《对外贸易法》)第47条[49]也为反制措施的采取提供了国内法依据。但必须注意的是,基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考虑,我国在采取具体反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国际、国内规则与WTO规则的关系,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