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问题一直是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一直是世界最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之一。在这一背景之下,美国一直力推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规则,以保证美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自主权。美国主要通过其对外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投资(贸易)协定对技术转让要求进行规制。如上述,NAFTA规则早在1994年就将包括技术转让在内的履行要求纳入规制范围内,而1994年版、2004年版和2012年版的《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U.S.Model BIT,以下简称为《美国BIT范本》)也基本沿袭了NAFTA的这一规定。[8]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曾通过各种优惠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技术出资。例如,1986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即通过免税、优先提供贷款等方式鼓励外商以技术出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营企业。这种做法因将外商独资企业排除在外而有强制技术转让之嫌,因此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资本输出国的质疑。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涉及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9]同时,从国际条约的角度看,我国目前与外国订立的双边投资(贸易)条约已经开始纳入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目前只规定在2012年签订的《中日韩投资协定》第7条第2款和2015年签订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二章投资第12.7条禁止性业绩要求第2款中。[10]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并未对禁止技术转让规则作出明确承诺,且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正经历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角色转换,应当适时调整我国的投资准入及监管规则,逐步纳入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规则以给予企业更大范围的自主权。
自2008年起,中美之间就订立《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开始谈判,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规则、负面清单制度等都是该谈判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双方对某些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该协定历经近10年共20轮谈判依然没有订立。这也使得美国在技术转让问题上很难在条约层面对中国进行有效牵制。基于此,美国于2018年对华启动301调查,一方面借此对即将开始的新一轮《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施压,另一方面也旨在希望通过单边制裁的方式迫使中国扩大投资自由化程度。(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美国通过301调查方式解决中国的技术转让问题,充分体现了301条款本身的扩张性及其在WTO规则外的广泛适用性。在应对此次调查时,中国既要考虑如何以有效方式扼制301条款的进一步扩张,也必须在国内法上进一步完善技术转让制度,以保证市场机制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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