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国际领域的技术流动基本由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这也使得二者对于技术转让问题的态度截然不同。[5]观点的对立导致无法达成技术转让要求的国际统一规则。也因此,目前对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律规制主要依赖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协定。[7]可见,在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对于技术转让要求的有效规制已成为投资(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际领域的技术流动基本由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这也使得二者对于技术转让问题的态度截然不同。发展中国家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学说,一国可以对本国境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控制;而发达国家则认为,以技术转让要求为代表的履行要求是政府对市场的一种不合理干预,干扰了投资者依据自己的目标和市场需要作出投资决策、进行经营的权利。[5]观点的对立导致无法达成技术转让要求的国际统一规则。
也因此,目前对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律规制主要依赖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协定。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NAFTA)为例,该协定在第1106条第1款即从整体上禁止各成员国对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投资施加包括技术转让要求在内的履行要求,且这一条的适用范围已经覆盖到准入后的管理和经营方面。[6]同时,素来以“高标准”著称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TPP协定)也在第九章投资的第9.9条业绩要求的第1款(f)项中禁止缔约方强制要求其领土内的投资者向其领土内的人员转让特定技术、生产方法或其他专有知识。[7]可见,在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对于技术转让要求的有效规制已成为投资(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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