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瑛[1] 刘正洋[2]
内容提要:2018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sentative,以下简称为USTR)正式公布了对华调查的301报告[3]。报告的第一项内容即围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为TRIMs协议)中尚存争议的技术转让问题展开,并指责中国存在事实上的技术转让要求,充分体现了美国试图探索301条款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为WTO)规则外适用空间的政治意图。目前,我国对于技术转让问题实行了准入前和准入后分别调整的“双轨制”,且在准入前技术转让审查上存在用语模糊、行政权力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中国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有效磋商解决限制301条款作用的发挥,同时通过完善国内法和外国投资者投资技术转让审批制度来减少准入阶段技术转让审批、扩大规则透明度、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参与度、保障外国投资者救济权利,合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利。
关键词:301条款 技术转让 外资保护(www.xing528.com)
2018年3月,USTR公布了301报告,由于技术转让问题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核心问题,此次301报告在一开始即围绕中国对美在华企业的不公平技术转让管理体制(China's Unfair Technology Transfer Regime for U.S.Companies in China)问题展开论述。在这一背景下,如何重新认识301条款以及301报告中所涉技术转让问题,并基于此对此次301调查如何进行有效应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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