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术语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7)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8)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10)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11)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3)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
(14)保险期间:根据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
(15)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可保障的风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图6-1 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1.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可按图6-1所示进行分类。
(1)海上风险:又称为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2.损失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海上损失可按图6-2所示进行分类。
图6-2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之分。
(2)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3.费用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施救费用:指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物,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上述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
这一险种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⑤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货物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这一项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下承担货物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直接损失。如由于卸货引起的吊索损害,由于卸货引起的一系列损失特殊费用损失。在这一项责任下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很大,但它的前提是载货船舶遇难了。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这一项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下,不但承担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还承担货主分担共同海损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损失。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而由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要负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由于运输延迟、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下跌的损失,以及战争和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等。
2.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在海运保险业中,投保人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附加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①窃提货不着险(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湿等。
③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损失,通常包括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包装是否发现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往将装船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④混杂、玷污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玷污所造成的损失。
⑤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⑥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而言,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而言。
⑦串味险。
⑧受热、受潮险。
⑨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
⑩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玷污等损失。
⑪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而造成的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属于附加险类,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①战争险。
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行为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不负责赔偿: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②罢工险。
罢工险赔偿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因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不赔偿的范围: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因罢工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
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其他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一样采取“仓至仓”条款。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③黄曲霉素险。
对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④货物不到险。
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能在预定抵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负责按全损赔偿。
⑤舱面险。
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外,还包括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
⑥进口关税险。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以完好货物价值通关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⑦拒收险。
对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四)责任范围比较
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保险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范围责任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受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当等。由此可见,一切险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各险别之间的关系如图6-3所示。
图6-3 各险别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的储备处所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六)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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