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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法下的货物交付与损失认定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须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为90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多式联运法下的货物交付与损失认定

(一)多式联运法概述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不断地发展以及国内产品的快速流通,货主对运输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再满足单一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的不连贯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式联运诞生并迅速发展起来。

对物流企业来说,多式联运的方式缩短运输的时间,节省运输的费用,能够使运输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我国的《合同法》《海商法》和1997年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对多式联运的相关事项做了规定。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有三个较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承运人,物流企业或其他需要运输货物的人称为托运人。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担全部运输工作,但实际上经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转交其他承运人完成。托运人与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而与实际承运人并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而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则依据其之间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三)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须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所确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所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

(四)诉讼时效

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一年。

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时效时间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计算。

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的诉讼时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为90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完成任务(www.xing528.com)

1.教师带领学生回顾任务,指导学生根据刚才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行业标准及物流企业国际规范化管理标准对任务中反应的问题进行解决。继续按最初组成的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讨论,根据任务资讯引导单上的问题展开分析。

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讨论确定是哪种运输方式中的货运纠纷;

(2)应用哪种货运法规处理;

(3)如何结合实际处理此类纠纷;

(4)实训完毕后提交本次实训总结。

2.在任务完成后,针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随机找2-3名学生针对此次实训先进行口头总结。

3.发言同学总结完毕后,学生间进行质疑,即通过他人发言,又发现自己思考存在什么问题。

4.教师对本次任务的知识点和学生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集中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指导答疑,尤其是小组内团队合作意识和任务实施效率这两个方面进行指导。

本案例实际处理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在甲方填写运单时,由于自己的过错,未将承担短途运输的汽车公司填入收货人栏内,造成承运人无法及时通知收货人以及汽车公司无法获得通知并运输货物,对于因此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联合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联合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我国国内的水陆多式联运,应当填写“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和“水陆联运货票”。运单或者货票,是多式联运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运单或者货票由托运人填定,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应与托运的货物相符;托运人必须准确地将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等填写在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上。

本案中,甲方的意图,是货物运到成都后,由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汽车公司,因而,收货人应当为汽车公司。也只有汽车公司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才能将货物交付给汽车公司。所以,在本案中,由于托运人自己的过错,致使承运人无法通知汽车公司,托运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学以致用

A司与M司签订了二甲基硫醚的外销合同,并约定M司向A司买入二甲基硫醚的具体数量、金额和付款方式。A司为履行外销合同与B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A司向B司支付所有代理费用,B司为A司出口的二甲基硫醚办理报关与订舱手续,并约定了最晚出运日期和提单上最晚的装运日期,如未遇到不可抗拒因素,B司应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A司将货物送达双方指定的仓储站并向当地海事局申办了危险货物出境托运手续,B司也向A司出具了提单确认通知书。后由于B司委托的托运人S船公司拒绝运输涉案货物,货物未能出运,一直存放于当地一仓库中。一段时间后,A司又与H司签订购销合同,以低价将涉案货物转卖,并负担了所涉的运输费和之前的仓储费。A司认为,上述过程中其遭受的种种损失均应由B司来赔偿,遂将B司告上了法庭。请应用所学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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