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
在我国针对公路货物运输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只有几部相应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企业采用。有1998年实施,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因为该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公路货运,所以物流企业采用该法较少;有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合同法》,该法专门有一关于运输合同的分则,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合同都要适用该法;目前对我国公路货运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由交通部在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这三部规则主要是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制定的。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物流企业货物运输相结合进行讨论。
(二)公路货物运输的主体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2.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货物运输代办人
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入的责任。
(三)公路运输货物合同
1.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www.xing528.com)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的批量货物运输。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填写运单,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2)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3)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4)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5)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6)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
2.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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