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元年(1644)六月丙寅,摄政睿亲王下令:“京城内官民房屋被圈者,皆免三年赋税。其中有与被圈房屋之人同居者,亦免一年。”[69]九月,顺治帝称:“各有章京、统领,尔等晓谕商民,毋得再于城内交易,但在城外互市。如有抢夺者,可即拿送该管章京,毋徇情面。”[70]这使原居住在东城、中城、西城的部分旧官员、富户和商户,纷纷举家搬迁外城。十月,顺治帝颁诏:“京都兵民介城居住,原取两便,实不得已。其东中西三城官民已经迁徙者,所有田地应纳租赋,不拘坐落何处,概准蠲免三年,以顺治三年十二月终为止。其南北二城,虽未迁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所有田地应纳租赋,不拘坐落何处,准免一年,以顺治元年十二月终为止。”[71]顺治二年(1645)二月辛酉,“御史傅景星奏,民房应给旗下者,当宽以限期,候其搬移,始令旗下管业……下所司速议”。[72]时隔三年,政府发布政令,更详细提出有补偿的搬迁方法。按照南迁的居民原住房数,“每间给银四两”,并强调必须由住户亲“赴户部衙门,当堂领取”。原住内城居民可将原房,“或拆去另盖,或贸卖取价”,限期搬迁,“定限来岁,岁终搬尽。”[73]“北城及中东西三城,居住官民商贾迁移南城,虽原房听其拆卖,按房领给银两”“有地土者准免赋税一年,无地土者准免丁银一年”。[74]
外城房屋原本是私有制,房主有房屋所有权。迁移到南城的住户,有购买房屋的。据笔者看到的顺治五年(1648)之前外城七份卖房契统计,出卖的房间共75.5间,总价银491两,平均每间6.5两。其中顺治二年(1645)、四年(1647),某人卖房14.5间,共价银60两,平均每间4.1两。李应时等人卖房8间,价银50两,平均每间4两。[75]可见,政府的拆迁费是根据当时外城最低房价规定的。然而,是时因为迁移外城的住户多,房价上涨,“民间赁买房屋,原有定价”,因迁往外城的住户很多,使房价飙升。“近闻鬻房之家,任意增加,高腾数倍,势必至罄家所有不足以卜数椽之棲,则迁者更多一苦矣。并祈天语申饬,令该管地方等官,概平一价,凡买者卖者典者赁者,各勿增减,共相保恤,庶比屋可封,国本永固矣”。[76]但是,政府并未如魏象枢所请,出台控制房价的政策,所以拆迁费不够买房。这就需要政府其他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是允许“原房或拆去另盖,或贸卖取价”。[77]
据工科右给事中魏象枢奏称:“南城块土,地狭人稠。今且以五城之民居之,赁买者苦于无房,拆盖者苦于无地,嗟此穷民,一廛莫必,将寄妻孥于何处乎。臣愚谓有地不患无房,如城外闲地堪民营盖者甚多,因系官物莫敢问之。此民之不苦于迁徙而反苦于居处也。恭请勅下该部,尽察前三门外官地官房可为民居者,许令量地输银,给以印照,俾作永业。不得少有遗漏,亦不得擅行混占,则片址尺地,皆成室家亿万户棲止之谋,即千万年根本之计也。”顺治帝下旨:“著工部督同五城御史,察南城官地并民间无房空地,将迁徙官民好生安插。”[78]政府在外城安置部分自愿盖房的住户。据顺治十六年(1659)三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条陈之事称,“厂南菜园空地,住有千家”。[79]即当时迁往南城打磨厂菜园官地的内城原住户有千家。另在琉璃厂官地,也有搬迁户盖房。“京师有琉璃、亮瓦二厂官地,国初听民营盖房屋。”“查得外城官地,昔年科臣魏象枢条奏,听民棲止,自盖房屋,其由来旧矣”。这说明在琉璃厂官地,也有迁移住户盖新房居住,且这部分住户当不在少数,因为康熙“三藩变起,军兴多费”,政府曾对在琉璃厂盖房居住的住户征收房税,后来又免征了。[80]
前朝官员被清廷录用后,“汉员皆侨寓南城外,地势湫隘,凡赁屋时,皆高其值,京官咸以为苦”。[81]有人作竹枝词说:“衙门公处宅私迁,吉屋租来不论年。一月房金先入手,更收半月算茶钱。”[82]还有一些原本在京城无住房的流动人口或农民在城市无钱购房,从事零星商贸或服务业。据称,“远人聚集者虽多,皆有容留居住之处。或系客店、寺庙,或系亲友居停,或系租赁房屋”。[83]是时外城房屋租价相应升高,迁移也使他们流离失所。这部分人的数量,目前无法估计,但也有投靠清政府未外迁的商户。(www.xing528.com)
对政府免赋税的政策。郭松义认为,免赋“对城居多数人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他们中很多人从商,或干些和今人所说的与服务业有关行当,以及卖文作吏为生者,真正在乡间拥有田产可以免赋受益的应是少数”。[84]免赋面对的是城居地主、富商大贾,因为当时全国各级城市都会有城居地主,正是地主在农村有租钱收入,所以他们才能在城市购房居住。富商大贾又会将赚来的钱财,购置土地,商业资本转化土地资本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土地能给商人带来高额地租收入,致使富商大贾在城市置房产,所以城居地主和富商大贾会得到免赋的好处。笔者估计,京城的城居地主、富商大贾,可能比其他城市多一些。至于政府是否发给住户拆迁费?发了多少?因目前档案不能查阅,无法进一步分析,但是,迁移给各类原住民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遇的。
由于内城都是八旗住户,所以各时期的外来人口多居外城。“历来服官者、贸易者、往来奔走者不知凡几”。[85]据王跃生指出:清代中期,城区居民“与流动人口之比为2:1”。[86]另据郭松义指出,“清代中叶,估计人数约在二三十万之间”。[87]这些聚集者“或系客店、寺庙,或系亲友居停,或系租赁房屋”。[88]他们大多临时租房居住。“京师为四方和会之区,各省仕商,向俱僦居外城”。[89]“向来士宦,皆租房居住”,[90]也有借居朋友家房子的,乾隆三十二年(1767)春天,纪昀“携家至京师,因虎坊桥旧宅未赎回,住钱香树先生空宅中”。[91]来京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有购房的,乾隆三十七年(1772)正月,山西洪洞县民刘姓,购王静原坐落宣武门外绳匠胡同关帝庙前东向,绳匠胡同西向半截胡同房屋。山东登州府人萧秉公购买并自盖灰瓦铺面房二所,坐落崇文门外北河漕南口内路东。[92]
由于租房人多,租赁价格升高,租房不易。嘉庆时,有人称,“衙门公处宅私迁,吉屋租来不论年。一月房金先入手,更收半月算茶钱”。[93]一省、县的人都在外城建会馆,给本籍人居住创造条件。“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94]“京师为四方士民辐辏之地。凡公车北上与谒选者,类皆建会馆以资憩息;而商贾之业同术设公局以会酌事谊者,亦所在多有”。[95]“前三门外,尤为士宦商民辐辏之区”。凡候补候选,暂时往来,“浮住之人”,也就是不在京居官,也无永远生业者。他们“以同乡捐资,共置会馆,立有公役,以为棲止”。遇到考试之年,“士子云集,藉兹会馆,既各有停憇之所,又有公役以备驱使,甚属捷便,较之赁房觅役之耗繁,自相悬殊”。有一郡一县多置会馆者,“缘士宦贸易人多,不能容止。如遇虚旷之时,又可以赁给未立有会馆士商,薄得租价,以资修补之用。”[96]嘉庆四年(1799)八月间,郝懿行寓山左会馆。一般来说,“外省乡会士子来京,住会馆居多”。[97]有的会馆始建于明代,更多的会馆建于清代。乾隆时人称“外城各省会馆,近年创建日繁”。这时外城会馆约有162所。[98]道光时,外城会馆约有317所。[99]从乾隆至道光中期,外城会馆数量增长0.96倍,绝大部分会馆是购房基地自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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