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乾盛世表现之一,是市场繁荣,供需两旺。这一特点是与中国特色的地主制经济结构相关联的。这种经济结构,是以个体农民家庭为经济单位,人口规模小,耕地面积少,产品结构单一,是使用价值生产,无法解决经济单位自身再生产需求。需求多样性与生产单一性的矛盾,只有通过市场调节,才能使个体经济单位生产得以再运行。否则,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进行。这种关系与西欧领主制大不相同。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才能理解康乾盛世繁荣昌盛的原因。
西欧领主制下庄园经济的实物地租具有多样性,如粮食之外牛、羊、鸭、奶、鱼、水果之类;在庄园中还有各种手工业,有各种工匠,如铁匠、皮鞋匠、制酒人等;还有管理饮食的厨师、面包师等,制造面包及各种工业品以满足庄园的需要。在庄园内部的各项分工是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当然,庄园内所需的各种消费品不可能百分之百皆自己生产,有少部分通过购买,但主要是自造自给,基本是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在一个庄园之内,封建领主与在其奴役下的农奴都不例外。因此,这种封建领主制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排他性,与封建庄园之外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城市处于互相对立状态,城市工商业产品无法打进封建庄园。[129]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商品经济相当发展,以至有的学者认为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已有资本主义因素。傅筑夫先生在《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说:东周以后,中国由领主制经济逐渐发展变化为封建制度,它既不是原来的那种纯粹的封建制度,又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含有两种程度不同的成分,封建成分占比重大些,资本主义成分所占比重小些。[130]也有学者认为唐宋时期已有资本主义萌芽。吴海若先生说:“唐宋时种蔗都是商品生产,需要多数人协作,糖霜户已经分化,其中必然有资本主义生产萌芽。”[131]张洞明、杨康荪、宣斯文先生认为:均田制完全瓦解之后,非身份性地主的“结构与身份性地主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趋向于资本主义的范畴”。[132]束世徵先生认为,北宋已部分出现“完全使用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133]认为萌芽产生明清两代者更多,如李文治、田培栋、尚钺、韩大成、傅筑夫、李竞能、陈诗启、魏金玉、杨生民、剪伯赞、傅衣浇、黄冕堂、黎民、李之勤、景甦、罗仑、吴承明、凌耀伦、熊甫、裴倜等先生。[134]在这里,我们姑且不去理论当时经济成分是否含有资本主义因素,但从他们论著中至少可以看到:从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已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一事实。也就是说,他们都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里,市场经济已有相当程度发展,并与地主制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离不舍。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必然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问题,经君健先生的《试论地主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有很精到的论述。[135]可供参考。
中国地主制经济之所以与商品经济必然联系在一起,最根本原因:中国是以农民家庭为经济实体的生产单位。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体,无论自耕农还是佃农,一般都是一家一户由父母带几个未成年孩子组成一个生产单位;子壮则出分,子女成婚后,则另立一个新家庭,形成一个新的生产单位。这种家庭人口的规模都不大。直隶获鹿县,嘉道咸年间保留了大量的《烟户册》,为我们考察清代家庭人口结构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参见表10。
表10 获鹿县嘉道咸时期家庭儿口组成状况
表10反映的虽然是嘉道咸家庭人口结构情况,但由于中国家庭结构模式较固定,所以这种家庭人口结构仍然适合清前期。表中数字告诉我们:一般家庭人口规模很小,一般是由三、四、五口组成,这种三、四、五口组成的家庭要占总户数的一半,如果把一口、二口及六口之家也算在一起,这类家庭人口要占总农户数的80%上下。也有世代同堂大家庭,但为数很少。清代家庭人口结构,用一个形象器物来表示的话,它像一个中式汤匙,前端大,后面则拖着一条长长的尾巴。这种人口规模很小的家庭结构,很难实现大规模分工合作,进行多种经营,达到产品自供自给。清文献记载:中国家庭人口结构为八口之家。就是这样,也依然是属于人口少的经济单位。这些家庭有的也从事一些手工副业生产,但也仅仅是就地取材,生产某种产品而已,产品很单一,无法实现使用价值的自供自给,只能起到补充家庭经济之不足而已。
另外,小农户所经营的耕地面积很少,生产规模很小,产品以生产粮食为主,很单一。南方之家,由于是水田作业,劳动量较大,需要劳动力较多,根据学者研究,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面积多者为十亩,少则几亩,家庭劳动力多者可超过二十多亩。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协作,才能完成作业。耕地面积再多,则需请帮工或雇佣长工或短工帮忙,或者出租部分土地。章友义先生认为,南方有地三十亩者,则为地主矣;北方农户耕种面积可相对大些,由于旱作,较节省劳力。雍正、乾隆年间,直隶博野人尹会一说:“北方地土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136]朱云锦亦说,北方“一夫之力耕旱田可三十亩”。[137]山东巡抚阿里衮奏称:“此地多旱田,易种,一夫亦不过二十余亩。”[138]根据当时人们的记载,在北方一个劳动力耕种旱田二三十亩是不成问题的,甚至还可以多些。家庭劳动力多者可耕上百亩,或者更多一些的土地。北方农户耕种土地虽比南方农户多些,但亩产量要比南方低,也是仅够维持生活而已。总之生产规模不大。以耕种的作物品种来看,南方以水稻为主,兼种点小麦;北方所种作物品种多些,如小麦、小米、玉米、高粱等。不论南方或北方都以生产粮食作物为主,以保证粮食供应为前提,品种很单一。也有家庭取出一部分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如种植棉花、苧麻、茶、烟草、药材或种桑养蚕等,但由于地区自然条件不同,各地农户所种的作物也很单一。除了粮食、蔬菜能自给之外,其余日常所用,或生产所需的农具,都无法取得使用价值的自给。(www.xing528.com)
这些农民家庭又是最大的消费群体。农家生活和生产需求是多样的,如日常生活用品包括油、盐、酱、醋、锅、碗、瓢、盆、衣服、鞋、帽、被帐等,生产用的犂耙、锄铲、镰刀等金属用具,还需磨、碾、碓、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辆、船等只运输工具,以及用于挽运的耕牛、骡马、驴等大型牲畜;从事纺织的家庭,还需具备纺织机,等等。然而,这些都不是一家一户小农家庭经济体内所能自行生产的。各个经济单位产品单一性,与需求多样性之间便产生了矛盾。这矛盾要得到解决,只能通过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交换,才能得以实现。市场就成为各经济单位联结的纽带。各个单独经济单位将粮食或其他产品送到市场出卖后,兑换成货币,再去购买所需日常用品和各种农具,即通过使用价值的卖,转化为货币,再通过货币购买各种所需生活和生产资料,达到自给。但这种自给是通过价值形态来实现的。所以,以一家一户为经济单位的小农经济,如果不与市场联系,就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地主虽有占地万亩者,甚至几万亩者,但这些土地所有者多为官僚地主,或军阀地主。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养成了这样的一个习俗:士大夫之家不亲事稼穑,土地以出租为主。如新安齐康指出:“近世士大夫家,不能身亲稼穑,类皆分给佃户耕作”。山阳县知县祝豫云:“士大夫之家有恒产者,未能春而耕,秋而敛也。于是,佃其邑之农民,俾之耕作,岁取其租,输正供、以赡衣食。”[139]这些地主把土把划分为一小块一小块,分别租给缺地或少地的农民家庭耕种。南方农户,一般家庭承租土地不过几亩,或十几亩,家庭劳动力充裕,则可承租更多土地耕种;北方农户承租土地规模大些。但承租者种植的作物很单一,不论南北方,一般以生产粮食为主,也有种植经济作物的,但同样是品种单一。地主所收的地租以粮食作物或货币为主。也有地主自行经营土地的,他们雇用长工进行耕种,但种植的还是以粮食作物为主。他们除了粮食不用买外,其余日用生活品,以及礼尚往来开销、子弟教育的开支等,都得靠出卖粮食去换取货币来维持;收取货币地租者,可直接进行交换。但他们照样离不开市场。
使用价值生产的单一性,与生产生活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论在地主抑或自耕农、佃农组成的经济单位内都不能自行解决,必须通过交换来实现。这就是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所形成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谁也离不开谁的根本原因。到明清时期,农民与市场经济联系更密切。根据李文治先生研究,从明中叶到清代鸦片战年前约三百年间,关于各个地区各种类型农户的商品率,以中等农户计,从农家出售农副产品数额考察:第一类是买布而衣地区农户,出售产品约占30%~35%。第二类是以粮产为主兼事植棉纺织农户,黄河流域中下游自耕农,其种麦出售兼事纺织进行商品生产农户,售麦售棉布合计,约占总产值的35%~40%,其只出售麦类或只出售棉布之类农户,出售部分约占总产值约20%~30%。租佃农,交纳实物租农户,出售农副产品所占比重酌减。其交纳货币租农户,出售部分当在30%以上。长江流域各省农户,出售农副产品合计,自耕农约为30%或30%以上;租佃农约为20%,其交纳货币租的,出售部分要远超过30%。第三类是植棉纺织专业区和专业户,出售棉花和纺织品所占比重,视棉田比重而定,棉田比重小者约占总产值的60%~70%,比重大者可到80%以上。第四类是棉蚕外的其他经济作物同粮食混合种植区,各类农户因种植经济作物所占比重而不同,一般在30%以上,50%~60%者占大多数,高者可达80%。[140]
以上事例说明: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商品经济发展空间是很广阔的,但要受到地权分配的制约。
占人口90%的农民,是商品的主要销售者,如果他们经济收入较多,生活过得较富裕,对商品需求旺盛,商品生产就会得到发展,市场就会变得繁荣,国家也就昌盛。如果90%的农民贪困化,他们就会压缩消费,把需求降到最低水平,商品没有出路,生产者面临的是失业或破产。市场缺乏交易,变得冷清。虽然官僚、地主、商人、文人墨客集中的城市,由于他们生活奢侈,对消费有一定拉动作用,但人数不多,对全国经济发展拉动有限,对此不能过高估计。但在盛世时期,可以锦上添花。
中国有许多聚族而居的地方,但家族内部是由许多各自经济独立的小家庭组合而成的,各个家庭经济独立核算,家族不是一个整体经济核算单位。因此聚族而居,不等于是大家庭,更不等于是一个经济单位,这点不可混淆,更不可与西欧领主经济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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