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乾盛世是如何出现的?关注者不是很多,就是关注之人,也大多语焉不详。而康乾盛世的表现,却为许多学者津津乐道。这种论道当然有必要,也值得大书特书,不然什么叫康乾盛世也就说不清了。然而,总让人有种缺失感。水有源,树有根,难道盛世就没有源头!总给人有一种雾里看花之感。在谈康乾盛世时,这也是我们必须谈论的问题,我们不能再让读者雾里看花,这层窗户纸必须要捅破,使问题的前因后果统一起来。
经过半个世纪的战乱,明末清初一大批贵族、官绅地主遭到巨大打击,原有土地关系受到很大冲击,无主土地,比比皆是。广大农民颠沛流离,或死于战乱,或饿死于沟壑,人口大量减少。清初出现了地多人少的局面。在清政府垦荒政策的鼓励下,农民经过辛勤劳动,其中绝大多数农民取得了土地产权,造就大批自耕农民,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局面。使康雍乾年间,整个社会出现家给人足的欢乐景象。
顺治初年,湖南省永州府属州县,“其民皆由乱定招徕而至,垦辟荒土,久而富饶,人称世家,不言他事”。[3]寥寥数语,描绘出一个家给人足的自耕农聚居的情景。顺治十六年,河南开封等八府并汝州,招直隶失业贫民来认垦,所垦土地“永为己业”。[4]康熙《泾阳县志》称“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雍正十二年,山东省各府州县,仅一年间就查出贫民29940户,实垦荒地217711.4亩,[5]平均每户开垦荒地7.2亩。乾隆二年,山东商河县知县范从律详报,商河县民祖籍原顺天,明末遭兵失业,星散山左,至康熙元年始奉旨发商邑开垦荒地,各立村庄四十二处,一庄有三、二百家。[6]乾隆九年,直隶总督高斌奏称:“详查喀喇河屯厅所辖之白马关、潮河川、热河厅所辖之张三营、白马川,四旗所辖之波罗河屯各汛内,凡有平坦可耕之区,悉系旗地,间有民人新垦者,俱系旗圈余地。自雍正十年奉旨听民认垦输粮,从此民人安立家室,悉成土著,垦地二千九百余顷。”[7]乾隆十一年,甘省原报受田民人共一百七十一户,认垦田九十三顷,内除马尚考等十二户盐碱不能耕种七顷外,该在人民一百五十九户,田八十三顷余,[8]平均每户认垦荒地52.2亩左右。乾隆十八年,广东琼州有可垦荒地二百五十余顷,召土著居民耕种。[9]嘉庆五年,恩长等报告,查出和阗所属各城有粮无地之回民七百五十二户,仁宗下令户部:将丈出官荒地二万零六百四十亩,“按数拨给有粮无地之回户,均匀开荒”。[10]每户回民可得官荒地26.1亩。清政府对广东新生沙坦开垦,还作了特别规定,只限定由无地贫民优先开垦。东北三省逐步放垦,蒙地开发,新疆拓垦等,都为清代造就大批自耕农。
清朝初期,四川累遭兵革,地荒人亡情况尤为严重,各省流民进川后,通过垦荒获取土地产权,从而成为自耕农者极为普遍。大邑县,清朝初期,土著少,客民多,“率多秦楚豫章之人,或以屯耕而卜居”。[11]这里的“屯耕”并非指租佃私人土地,而是占地开垦。铜梁县,清初来这里垦荒的有贵州、湖广人,也有江苏、福建、广东人,这些垦民“各据壤土”,[12]取得土地产权。郫县,清初户口锐减,来这里垦荒的广东人较多,其次山东、陕西、福建、江西等省人户。农民垦荒谓之“插占”。[13]即不受顷亩所限,能开多少可占多少。定远县,清初来这里开垦的主要是湖南人,“垦荒占田,遂为永业”。[14]新繁县,清初先有湖广人移入,继有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农民移入,也有少量陕西人,“始至之日,田业无主,听民自占垦荒,或一族为一村……有一族占田至数千亩者”。[15]苍溪县,清初外省农民纷纷移入,康熙初年,全县丁粮户六百余户,本省农户占十分之四五,此外湖南省籍占十之三四,广东、贵州、福建等省籍占十之一二,这些客民皆“插土为业”,[16]即取得土地户籍。万源县,清初客民入山,“荒山无主,由人手指由某处至某处,即自行管业”。[17]乐至县,康熙前,外省来乐寄籍,地旷人稀,多属插占,“认垦给照”。[18]云阳县,清初客民移入,“占田宅,长子孙”,先开水田,继开山地。[19]彭县,清初居民稀少,土地荒芜,至乾隆初年,发生巨大变化,民力“岌岌吴楚”“山坡水涯,耕垦无余”。[20]新都县,康熙六年前,“有可耕之田,无可耕之民”,乾嘉之后,则“无荒可垦”。[21]经过土客民数十年辛勤劳动,四川广大地区逐渐得以开垦。康熙年间全省熟田14810顷,雍正二年熟田增至214450顷,乾嘉之际熟田剧增至463486顷,[22]比康熙年间增加15倍之多。
陕西的情况也大致如此。经过明末清初战乱之后,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地主豪绅原占有的土地丧失了,原有的穷人都占有了土地。泾阳县志称:“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23]洛川县“地广人稀,虽极贪之家,亦有地数十百亩”。[24]反映了自耕农大量存在的事实。田培栋谓:“明清时期,陕北的土地除地主占有外,但大多数土地仍为农民占有,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大致上自耕占农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七八十,半自耕农约占全人口的百分之十五上下”。[25]
当然,在清初垦荒中,地主、官僚、商人在垦荒政策鼓励下,以自己所具有的经济实力或通过权势,也占有大量土地。如顺治十四年,直隶开平卫生员陈翼泰开垦过无主荒地2105亩。[26]同年,直隶丰润县金吾左卫武生卓企茂开垦过无主荒地2019亩。[27]顺治十三、十四两年,直隶大名府开州生员邢祚贞垦过无主荒地3439.1亩。[28]顺治十三、十四年,山东内阜县生员唐佑臣先后开汶上县荒地4248亩。[29]乾隆三十二年,寄台商民芮友等三十名呈请开垦甘肃穆垒荒地,陕甘总督吴达善批准其申请。据批文称:查该商民等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请饬巴里坤镇臣给予执照,令其认垦耕种。[30]以上仅是举例如已,远非地主、官僚、商人垦地的全部。但在明末清初农民战争扫荡下,地主豪强势力遭到巨大打击,或家破人亡,或流离失所,侥幸生存下来者,家资丰厚者不多。另清初对缙绅豪强采取严励打击措施,如顺治十八年,江南奏销案就是一例。清廷将上年奏销有未完钱粮的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并溧阳一县的官绅士子,借“抗粮”之名全部黜革,继之,又乘大创之后十年并征,使江南缙绅豪强受到沉重打击,此时,松江府属人们“以有田有戒”。[31]另据《清河县志》称:商人则“以赋重为累,不置田产”。[32]陕西富户亦以置产为累,《陕西通志稿》称:富人“家资巨万,无一陇之殖,则对于国家终岁不输一钱”。[33]或谓“饶裕之家,劝令买地,多以为累,万金之子,身无寸土”。[34]咸宁县“荐绅鲜干谒,无侈田广宅”。[35]关中合阳,“人乃以田多为累”。[36]摊丁入地后,实行的是田多者多负担,由于田赋负担加重,[37]对地主兼并土地势头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些社会因素的存在,对清初通过垦荒而造就的自耕农无疑是起到保护作用的。
清代前期土权分散,造就大量自耕农的情况,李文治先生作过很好的研究。他说:“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据了统治地位。”[38]
下面,我们通过康熙、乾隆年间某些地区的编审册、税亩册及其他资料记载,对自耕农占地情况作具体分析。
首先,看直隶获鹿县土地占有情况。康熙四十五年,该县二十五甲民户,共有耕地98125.1亩,按每户占有耕地多寡状况,列表1如下。
表1 康熙四十五年直隶获鹿县二十五甲各类农户
资科来源:清《获鹿县档案》《编审册》。
说明:康熙四十五年二十五甲编审册是:在城社九甲;郑家庄社一、二、三、四、六、七甲;任村社五、六、七、八、九、十甲;龙贵社五、十甲;太平社一、二、三、四、五、六甲;甘子社九甲。
据表1,拟按占地状况分为无地户、少地户、中等户、富裕户、地主户五大类。一类户占人口18.2%,是无寸地之民户;二类户为占地10亩以下户,他们占总农户37.9%,占有总耕地12%;三类户为占地10~40亩中等户,这类农户不但农户数量最大,而且占地比例亦最多,分别为38.2%及50%;四类户为占40~100亩富裕户,他们占总农户4.4%,占耕地面积的16.6%;五类户为占地100以上地主户(按一刀切分法),[39]他们占总农户0.8%,占总耕地17.4%。据此,农民所有制显然占统治地位。至乾隆元年,尽管在这三十年间土地兼并激烈,但该县自耕农占统治地位情况仍然没有变化。从郑家庄社二、四甲,甘子社九甲,龙贵社五甲,前后占地情况作一比较,情况就一目了然了。参见表2。
表2 康熙四十五年(1706)与乾隆元年(1736)直隶获鹿县社四甲各类农户占地比较表
续表
资料来源:清《获鹿县档案》《编审册》。(www.xing528.com)
陕西情况与获鹿大致相同,如毕沅称:他在乾隆四十年时,曾经到西安、同州、凤翔三府,邠、乾二州考察,所看到的是“耕读相半”,而“殷实之家,十不得一”。[40]据秦晖、苏文研究,从康熙年间起至民国时止,关中“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41]大体上与毕沅所说相同。
江南地区情况为何?请看安徽休宁县。根据《休宁县三都十二图》六甲保留下来的康熙五十五年编审红册看,六甲共计233户,共有耕地1134.3亩。各类农户占地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各类农户占地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休宁县三都十二图》(上)《编审册》。
说明:其中第六甲康煕五十五年编审红册脱落,今采用康熙五十年地亩统计数。
从编审红册看,该六甲中占地20亩以上农户,多为劳动力较多家庭,如三甲姚春阳占地20.6亩,家有3个劳动力;四甲复廷占地29.9亩,家有4个劳动力;汪宗占地27.7亩,家有4个劳动力。[42]此处系山区,山多田少,农户占地面积相对少些,但一家有3丁、4丁,占地20几亩,似乎还够不上地主。由此看来,清初垦荒所造就的自耕农还较好地保存下来。安徽霍山县情况也大致如此,地方方志记载:“中人以下,咸自食其力,薄田数十亩,往往子孙世守之,佃而耕者仅二三。”[43]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清初垦荒所造就的自耕农也有所分化,地主户的田产在膨胀,无地少地农户在增加,如湖南省,清初,桂阳县邓仁心、邓仁恩兄弟有田数百顷,乾隆十三年时,杨锡绂奏称:“近日田之归富户者,大抵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44]嘉庆年间,衡阳县刘重伟(木商)子孙“田至万亩”。[45]嘉庆壬申(1812)年,李象鹃奉父命析户为二,各收租六百余石,服宫中州后,置产又数倍于前,至道光壬辰(1832)年,仍合旧产为二析之,“较壬申数且六七倍”矣。[46]江苏松江,在康熙年间“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千)至一、二万者”。[47]无锡县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田一万顷。[48]乾隆时,海州孟鉴有地五千余亩。[49]嘉庆十二年,海州李法泳等买程继祖遗海州五庄田二百余顷。[50]江北、淮南一带,康熙年间,盛枫指出,区方百里,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其间农夫十五,庶人在官与士大夫之无田及遂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税者也”。[51]这种情况在江苏玉区十七图也得到反映。据《康熙四十年份本色统征仓米比簿》记载,该区第十七图十个甲中,9户地主占有田3120.3亩,为该图全部耕地的96.7%。[52]乾隆年间,直隶怀柔郝氏有膏腴万顷。[53]
尽管土地兼并在不断进行,但在清代垦荒政策鼓励下所造就的自耕农仍然占居重要地位。到清代,学者瓦格勒估计:“小地产的成分约占所有种植的农业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大地产的成分占百分之四十。”[54]又据杰密逊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估计,农民所有地占当时耕地面积的二之一。[55]
当时,有多少土地可养活一家五口,据洪亮吉说:“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计矣。”[56]也就是说,五口之家拥有耕地二十亩便可得生计矣。清末人薛福保,谈到嘉道年间苏南一带佃农生活情况时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少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或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可以无饥。”[57]
加上土地、水利、人勤条件,在风调雨顺年间,有的地方粮食亩产很高,对保证人民生活更为有利。山西广灵县,康熙年间,县令李焕斗在《节俭示》中,称:“广灵今岁可称丰登……便以富户自居,无论男女喜于鲜衣美食,乐于豪奢侈靡;一切往来礼节,甘心贱卖谷粟,崇尚繁文。”[58]陕西汉阳厅,“南来之民,耕于汉者,一岁之获,可支数载”。[59]陕西户县,“康熙盛时,兵革之息,农桑渐复。至乾隆时,又为有清全盛之期……人烟辐辏,庐舍鱼鳞,各村充塞,俱不能容,村外环集,殆无隙地,家给人足,是知礼义。虽妇女偶一出户,未有不衣裙者”。[60]安徽阜阳县,“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61]据李北洛说,凤台县有些农民,“岁稔则余数年之畜矣。得比岁稔,无立锥者或至千金”。[62]浙江江山县,“产米之乡,一秋之获,可支数年”。[63]河南地区,“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64]湖南省衡阳县,乾隆年间,“素称鱼米之乡,连岁又值丰稔之余,家有秋仓,人皆饱安”。[65]洞庭湖地区,“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66]又曰,“垸农一岁之收,可抵山农数岁之收。垸民至厌梁肉,山氏恒苦菜食”。[67]湖北一带,“泉甘土沃,民勤于农,塘堰修饬,蓄池有方,连年丰稳”。[68]四川地区,气候温暖,“于树艺之事相宜,故丰岁多而俭岁少”。[69]“蜀中为产稻之区,一岁所出之谷,足备数岁之用”。[70]新宁县,“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71]
有些地区以种粮为主,同时兼种其他作物,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汉水流域一些地方,“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厅,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72]生活无忧。费南晖说嘉州府、湖州府种桑养蚕农民,“丰收三五载,迄可小康”。[73]山区地方,通过发展经济作物,或手工制作,亦可得生计。前面已作论证,这里不再赘述。
在有清一代,自耕农和佃农资产在增加。据方行先生研究,当时一个耕地十亩的自耕农家庭约有资产一百两左右,一个租种十亩地佃农家庭约有资产八十两左右。[74]与前代相比,显得更加富裕些。
这时,佃农经济地位也在上升。一方面由佃农上升为自耕,另一方面体现在能一次交纳押租百两以上者增加。魏礼称:福建到江西佃耕农民,经过几代经营后,“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还说,这些客佃刚开始时“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75]湖南情况亦然。[76]福建到浙江宣平租山种兰靛农民,“利尽归焉”。[77]江西到福建建阳种茶农民“其租息颇廉,其产值颇肥”[78]皖中水稻种植区“良佃”,“屋宇整齐”,经营的“场圃茂盛”。他们种植的林木“郁郁葱葱”。[79]
关于押租数额增加情况,四川巴县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窗口。《租佃之争》中搜集事例计67件。其中乾隆朝3件,押租百两以上1件;嘉庆朝7件,押租百两以上(含100两)3件;道光朝57件,押租百两以上有29件。如果再细分的话:押租在100至200两之间者18件,200至300两者5件,300至400两者5件,400至500两者1件,500两者1件,700两者1件,800两者1件,900两者1件。押租金额百两以上者33件,占押租案件49.3%。[80]这是佃农经济实力增强的最好写照。
广大自耕农、佃农,经过自己努力和政府一些调控政策,顺治至乾隆年间,绝大多数农民有田耕种,衣食问题基本解决,耕读不误,人际之间往来有礼,人民生活安定,社会稳定。虽然谈不上“男女喜于鲜衣美食”,[81]但只要不是灾害年间,都能达到衣食无忧。这就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社会环境,并为社会繁荣创造必要经济条件。小农经济大量存在和发展,为盛世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最扎实、最牢固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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