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的国营企业是名副其实的国家所有、政府经营的企业。国营企业又分为由中央各部和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以及分属于省、市、县地方政府经营管理的企业。然而,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不断变动的年代里,都缺乏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基本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中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力相对落后且发展极不平衡,国营企业数量众多,但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差距巨大,采取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显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也一直探索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如民主管理改革,公私合营企业的管理,“鞍钢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托拉斯管理体制的试行,中央和地方管理权责的划分,这些方面的变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理体制的变动过于频繁,历次变动也总是围绕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进行,是在没有触动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虽然其动机是调动两个积极性,减少中央决策的僵化,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过多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而又缺少必要的制约,加上“反右”和反“反冒进”形成的经济建设急于求成的情绪,使得经济运行中不断出现波动和混乱。无论条条块块如何分割,国企的管理体制变动都没有把企业作为解决问题的主体,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其结果往往是在统放乱收的怪圈里打转。(www.xing528.com)
1949~1978年间,国营企业效益变动的特点是波动幅度太大。有的时期增长率超过了80%,而有的时期则又是负增长,但总体上是呈下降趋势的。国营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起伏不定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大跃进”时期则出现了大幅下滑;三年调整时期则出现了恢复性的增长;“文革”时期再次出现负增长;“文革”后期到1980年又有所回升。企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距很大。国营企业不合理的大面积亏损发生于“文革”时期,1977年、1978年,国营企业的亏损状况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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