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研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与笔者其他相关的研究同样,本文编制物价指数时涉及的所有加权平均指数的权重都以巫宝三《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中1933年对各部门国民生产值估计的比重为基础来设定。因为只有1933年一年的年度产值估计数据资料,所以在我们编制的指数中采用固定的权重。如前所述,选择巫宝三估计的产值作权重,主要考虑资料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巫宝三对1933年各行业的产值有较全面的估计,而且这一估计在中国学者以往的各种研究中也被广泛引用,较为权威。如前所述,对中国农业产值的估计,巫宝三与刘大中、叶孔嘉的估计的差别至今是一个没有结果的争论,笔者更愿意接受巫宝三的估计。使用巫氏的估计还可以照顾到我们的研究结果与其他相关研究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另一方面,在我们的研究中,最终选用的农产品的种类都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的主要商品,而近代本来就发展迟滞的中国农村的产业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所以我们选用1933年的产值作为从1894年到1939年所有年份的权重,虽然不十分理想,但还是可以接受的。巫宝三估计的1933年各种农产品的产值如表1所示。
表1 巫宝三估计1933年稻麦等28种作物总产值表
续表
资料来源:巫宝三.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修正). 社会科学杂志,1947,9(2):109.(www.xing528.com)
从指数的编纂方法上,本表采用的是拉氏指数计算方法,即先以选定的权数计算各年度一揽子商品的加权平均价格,而后再以1933年或1932年为基期计算各年度的定基指数。选择两个年度为推算指数的基期是由我们使用的两个统计数据资料序列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因为我们使用的前后两个数据系列的统计品种范围和地域范围不同,所以我们分别以两个数据系列的首尾年份分别作基期来推算农村物价指数,这样做既兼顾了两个数据系列的各自情况,同时按照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我们选取的这两个相近的年份的物价没有较大变化,因此也不违背科学性原则,与我们推算中国近代城市批发物价的基期也比较一致。
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1, 2,…,n表示n种商品;vi表示第t年的商品产值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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