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组织,纵向上系由中枢机构总税务司署(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和地方机构税务司署(Commissioners Office)组成。海关总税务司署创建于何时,史无明载。咸丰九年(1859年)初,何桂清任命李泰国(Lay,H.N.)为总税务司时,新式海关仅有江海新关一处,似无另行设置一个统辖机构的必要。其时,李泰国身兼总税务司和江海新关税务司二职。总税务司名下尚无独立的下属员司,亦无独立的经费开支,其薪俸系由江海新关支给。是年六月(1859年7月)李泰国选任德都德(Davies,H.T.)为江海新关税务司后,虽将总税务司与江海新关税务司两个职责分开,但其薪俸仍由江海新关支给,总税务司署仍未设立。此后,李泰国先是意外受伤,伤愈后又赴广东开办粤海关和潮海关,接着因英法联军进攻北京,暂时离开海关,之后则忙于奔跑总税务司的重新任命。这期间,李泰国尚无时间和心思考虑设置总税务司署问题;而仅有的三个海关,两个刚设立,也没有设置总税务司署的迫切需要。
咸丰十年十二月十四日(1861年1月24日)李泰国被新设立的总理衙门重新任命为总税务司后,[18]并未应总理衙门大臣的邀请进京,并于两个月后就请假回英国,推荐赫德和费士来(FitzRoy,G.H.)代理总税务司职责。至此,尚未见总税务司署设置。[19]
咸丰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61年6月5日),赫德进京和总理衙门大臣初次会面。在向总理衙门大臣呈递的清单七“通商各口征税费用”中,赫德罗列了总税务司人员的编制和薪俸预算:总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一万二千两;委员,每年银九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中国写字先生三名,每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七百二十两;共计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两。[20]是为总税务司署组织建构最早的设计。
五月十二日(6月30日)赫德由总理衙门正式授命署理总税务司。是日,赫德向各关发出第l号总税务司通令。这或许可以视为总税务司署开始设立的标志。但该通令并无官署名称。[21]
同治元年十月(1862年12月),首次设立直属总税务司管辖的高级官员——文案兼委巡各口款项事(Secretary and Auditor),由英国人金登干(Campbell,J.D.)充任。次年,从上海发出的该年第1号通令,初次有英文为Inspectorate General的官署名称。[22]
同治二年九月(1863年11月)设立另一名直属总税务司的高级官员——总税务司录事,由英人满三德(Man,J.A)充任。同治三年正月初十日(1864年2月17日)从上海发出的该年第1号通令,将总税务司官署的英文名称改为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是为总税务司署此后长期沿用的英文名称。至此,总税务司署最后形成。[23]
同治四年七月(1865年8月),总税务司署自上海迁往北京。迁京初期,除由总税务司主持全署事务外,已有两名文案,即总理文案兼委巡各口款项事(Chief Secretary and Auditor)和汉文文案(Chinese Secretary)襄辅。前者由副税务司担任,掌管总署普通行政事务;后者初由供事充任,继而亦由副税务司担任,一切汉文文稿及与清政府来往公文事宜等均由其承办,并会同前者处理总署日常行政事务。至此,总税务司署内的征税部门已初步形成。[24]
同治七年三月(1868年4月)成立船钞部门后,总税务司署内设立一名海务税务司,作为首脑,其协办人员包括1名理船营造司、1名文案和2名灯塔营造司。海务税务司直属总税务司,执掌建筑、管理沿海、沿河的灯塔、浮标、雾角及其他航行标志,撤除航道的沉没船只,修浚港口航道,管理锚泊地航船的停泊,以及延用专门人才等事务。[25]首任海务税务司为霍士(Forbes,C.)。但任命时他尚在伦敦研究灯塔和浮标问题。直到同治八年(1869年)初方上任。[26]九年(1870年)底,霍士因不满赫德对他工作的过分限制而辞职。赫德乘机裁撤了海务税务司一职。[27]
同治十一年(1872年),总税务司署征税部门的两个文案均改由税务司分任,分别称为总理文案税务司和管理汉文文案税务司(光绪初年改为管理汉文税务司),其属下尚有多名帮办、写字等办事人员,襄助其工作。
同治十二年八月(1873年10月),鉴于始于咸丰九年(1859年)的海关统计日显其重要性,且各口海关对江海关印书房(Printing Office)及表报处(Return’s Department)的需求日益增多,亟须予以改革,赫德发布第17号总税务司通令,决定将印书房和表报处两部门与江海关分离,单独成立一个部门,名曰“造册处”(Statistical Department),由一位海关税务司主管,称为“造册处税务司(StatisticalSecretary)”,为总税务司署成员之一。造册处设在上海,全称为“总税务司署驻沪造册处”。首任造册处税务司为美国人廷得尔(Taintor,E.C.),后来又增设一名造册处副税务司以辅助之。
造册处的主要职能有二:其一,负责提供海关系统使用的统一表格、海关证件、专用账册及各种办公用纸等,相当于海关系统办公用品供应中心;其二,汇总、编印海关贸易报告,统计年报、季报,印刷海关文件、书籍等,相当于海关系统的出版社兼统计处。[28]
同治十三年二月(1874年3月),总税务司署设立“大清海关总税务司署驻伦敦办事处”(London Office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由原任总理文案兼委巡各口款项事的金登干出任首任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并规定其主要任务是承办由总税务司交办的专门任务,即在欧洲进行种种外交政治活动;其次,采办运送海关用品,承办招募海关洋员,负责支付回国休假洋员的薪俸及回程旅费等。[29](www.xing528.com)
金登干调任驻外税务司主持驻伦敦办事处工作后,其原先担任的双重职责分离,而继任者裴式楷(Bredon,R.E.)只担任总理文案税务司,不兼稽查账目税务司(原名“委巡各口款项事文案”),并任命雷德(Wright,F.E)为稽查账目税务司,吉必士(Gibbs,J.H.)为襄办稽查账目副税务司。稽查账目税务司将每年至少莅临各口岸巡视一次,就地检查账目。就地检查的重点,由稽查账目税务司根据总税务司指令酌定行事。其主要任务为核定是否有未经许可之开支,各类账目是否及时登账,结存款项是否合乎规定与呈报相符。襄办稽查账目副税务司则驻北京,负责审查各口岸按季报送之账目。[30]
同时规定:稽查账目税务司抵达各口时,该口岸税务司须指派当时主管各种账目之通事立即将保存有关结存款或有关票据、支票以及派司簿(银行存折)等之保险箱钥匙交出,并立即将各种账簿呈示,俾使稽查账目税务司将抵达口岸时保险箱及各种账簿之确实状况上报总税务司。经本总务司亲自特别授权及总理衙门批准,稽查账目税务司一旦发现未经许可之开支,滥用公款,以及其他违章情事时,有权停止任何税务司或主管官员之职务,若有必要可径行接管该口岸海关,于总税务司下达指令前,代行税务司职务掌管该口岸。[31]
至此,总税务司署征税部门已设置五名正税务司级别的文案,协助总税务司处理各种事务。其分工为:一般文报等事务,由总理文案负责;一般汉文文报、册结等工作,由汉文文案负责;海关开支等事务,由稽查账目文案负责;编造一般贸易册报、财务册报等事务,由造册文案负责;海关供应等事务,由驻外文案负责。
光绪二年(1876年),总税务司署内征税部门机构随着海关数量的增多,业务量的增加而扩大。总理文案辖下增设襄办文案(Assistant Secretary),由副税务司充任,称襄办文案副税务司,后改称襄办洋文副税务司。管理汉文文案辖下增设襄办汉文文案(Assistant Chinese Secretary),亦由副税务司充任,称为襄办汉文文案副税务司,后改为襄办汉文副税务司。
光绪五年四月(1879年6月)设立总司录事司(Private Secretary,I.G.),由帮办充任,职掌签发机要函件,代总税务司处理私人事务等。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由于海关代办大清邮政,海关系统内的邮政部门形成,总税务司兼任总邮政司,总揽全国的邮政事务;总税务司署内设立邮政总办(Postal Secretary)一职,由驻上海的总税务司署造册处税务司兼任。[32]
光绪二十三年二月(1897年3月),在北京的总税务司署另设一名邮政副总办,由副税务司充任。五月(6月),邮政总办改驻北京,由邮政副总办署理;在上海另设一名额外邮政总办,仍由造册处税务司兼任。[33]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因事务甚繁,总税务司署设置1名副总税务司,由裴式楷(Bredon,R.E)充任。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1899年1月),为扩展邮政事务,邮政总办由兼任改为专任,由阿理嗣(Aalst,J.A.van)充任。通令授权邮政总办在总税务司辖下总管邮政事务。邮政总办所发送的一切指令和机要函件与总税务司发出的命令同等有效,有关邮政业务的一切公文函件应寄送邮政总办。[34]
海关总税务司署的最高统领为总税务司。首任海关总税务司为英人李泰国。先于咸丰九年(1859年)初,由两江总督何桂清派令帮同总理各口稽查关税事务。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再由新任总理衙门大臣恭亲王札谕给予确认。[35]因阿思本小舰队事件触怒清廷,于同治二年十月(1863年11月)被革职。继任者为英人赫德。此后,赫德长期担任总税务司一职,直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911年9月20日)病故于英国。九月初四日(10月25日),由英人安格联继任。
总税务司赫德总揽海关人事、财政之大权,在海关系统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实行近乎独裁的统治,几有一国元首之权威。[36]各口海关所有外国人帮办税务事宜,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其薪水如何增减,其调往各口以及应行撤退,均由总税务司作主。总税务司通过通令,向全国各口海关以及各业务部门颁布各种规章制度,下达各项指令,协调工作,统一关政;同时还通过官函、半官函、机要函等来指示不同口岸海关的个别事务。[37]各口海关定时向总税务司汇报关务,请示遵行。总税务司署直辖的各部门主管,遵照总税务司的指令,经常考察各口海关之日常工作,查看各口海关税务司遵照总税务司的有关命令办理事务的情况。[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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