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取得和利用做出了“一户一宅”的管理规定,在现实中“一户一宅”难以实施,尤其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一户多宅”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归纳该地区“一户多宅”形成的类型,分析各种类型的制度、管理、利用、认知等层面的原因,对该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性意义。
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取得和利用做出了“一户一宅”的管理规定,在现实中“一户一宅”难以实施,尤其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一户多宅”的情况普遍存在。随着农村人口外流、分配土地建房时的人地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宅基地随着人口的出生、分户在增加,却不随着人口的死亡和迁出而减少,分配、占有、继承关系的永久性已经不适应当前的人口分布情况。在城镇化对建设用地需求和耕地红线外延约束的形势下,亟须转变土地粗放利用方式,农村闲置、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中的一类——宅基地,无疑吸引了政府和专家的注意力。如何在“空心村”上做文章,盘活这部分建设用地,使宅基地的使用顺应人口流动和资源集约利用的发展方式,是一个摆在改革者面前的棘手的现实课题。2015年全国15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试点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2016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迈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的改革步伐。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当前的人地关系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一户多宅”是在资源禀赋条件下新增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一个直接原因,是粗放利用的典型表现,是进城农民土地不退的结果。晋江不仅表现出了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利用特质,而且是全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归纳该地区“一户多宅”形成的类型,分析各种类型的制度、管理、利用、认知等层面的原因,对该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性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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