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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理论与政策解析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从两个维度剖析人们对“一户一宅”的认知。这一规定导致“一户一宅”的立法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因此,他们提出应对“户”的概念作出扩大解释,或者对“一户一宅”的立法原则作出例外规定,以消除法律规定与现实运作之间的冲突。“一户一宅”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现在现行的法律当中,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也对此进行了重申与强调。

一户一宅理论与政策解析

我们从两个维度剖析人们对“一户一宅”的认知。

(一)学术界关于“一户一宅”的阐释

现阶段,国内学者对农村宅基地利用或管理存在的“一户多宅”、空心化浪费、布局分散化、违法占地、隐性交易等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基本上指向产权制度、市场机制、规划管理这些方面。如朱明芬、邓容认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过程中,“一户多宅”、隐性占用、违法出售等隐性流转行为仍在继续发生。这些隐性流转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产权制度模糊、宅基地法律产权和事实产权不一致及政策监管缺位、借位和不到位。规制宅基地隐性流转的可行途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调适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严格监督管理。[2]

学术界关于解决“一户多宅”问题、优化宅基地利用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产权+市场化”的改革路径上。

产权改革方面,学者们主张明确产权规制。如黄日生、陈明红认为,针对“一户多宅”问题,应进行制度创新以充分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明确宅基地的法定地上权。[3]也有学者指出,农民可以享有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但是需要警惕高度财产权化的宅基地制度变革方向可能会导致“产权失灵”。印子指出,高度财产权化的宅基地制度变革方向不仅忽视了宅基地地权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有悖于现代产权发展的内在规律,放大了宅基地制度的变迁需求,低估了宅基地财产权化制度变革的社会风险和不良后果。[4]雪峰认为,不能照搬“私有化+市场化”的教条,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使个体土地利益固化,集体行动难以达成。[5]

市场化改革方面,学者们主张建立退出机制、流转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如张德龙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始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相结合的制度,构建了有偿回收、无偿回收和补偿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6]刘楝子和陈悦认为,探索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于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7]

有学者对“一户一宅”制度中的“户”进行研究,提出应完善“户”的认定。周洪亮、陈晓筠指出,现行立法对“户”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或者单身居住或者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相关人员所组成的单位”。这一规定导致“一户一宅”的立法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因此,他们提出应对“户”的概念作出扩大解释,或者对“一户一宅”的立法原则作出例外规定,以消除法律规定与现实运作之间的冲突。[8](www.xing528.com)

学者们对“一户多宅”的研究主要从实证角度进行。郭亚群、刘兆德基于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的实例调查,分析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形成和原因,提出如下对策: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对“一户多宅”的“多宅”坚决执行有偿使用制度;健全信访制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强化“专款专用”;合理制定规划,严格执行规划。[9]黄桂雄(2007)从莆田市涵江区的区情出发,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为依据,提出了强化“一户一宅”管理的措施办法:增强用地规划约束手段;强化行政经济管理手段;实行宅基地审批公开制;采取灵活手段收回宅基地;规范宅基地流转;加快旧村改造步伐;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马俊科、邹谢华、郭威分析了东部沿海地区的改革措施及成效。[10]

已有研究尽管从不同角度指出了“一户多宅”这一问题的存在,并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一户多宅”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对“一户一宅”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文献并不多。“一户多宅”是宅基地粗放利用的一种形态,与其他的宅基地粗放利用形态相比,有特殊的形成原因,因此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做专门研究。

(二)现行法律对“一户一宅”制度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一户一宅”进行过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现在现行的法律当中,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也对此进行了重申与强调。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只能分配给本村的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中提出,要按照“科学制定‘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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