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不管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内容怎么变,都必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下,进行农村宅基地产权登记,防止产生新的分散登记,确保产权保护只能更加严格,不能削弱。
第一,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资格权的产权主体需要明确,是否单独发证,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对于通过资格权取得宅基地且有明确资格权认定结果的,可以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标注“该权利人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二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增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记载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现阶段,宅基地仍然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主要方式,宅基地“两权分置”登记仍然是主流,要扎实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是新需求,要尊重已有工作成果,尊重资格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的现实,通过登记实现权利公平保护。中央提出“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方向,宅基地资格权人分置出去的权利名称可以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资格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而非资格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期限,使用期届满可以由资格权人收回,通过使用期限可以将两者区别开来。这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增加“房屋使用权人”的内容,就可以兼顾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的需要。“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至于其是物权还是债权由法律来规定,登记簿只如实记载,不决定权利的属性。(www.xing528.com)
第三,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拓展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的功能,为宅基地登记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经批准用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导致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用途可以保留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不办理变更登记。宅基地确权颁证要边试点、边实践,边研究、边总结,最终形成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操作办法,通过制度提升固化成熟的经验,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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