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索有偿使用制度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意见》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试点意见》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各试点地区标准不一,基本上是利用经济手段,倒逼相关农户退出多占、闲置宅基地,采用了“收少数人、少收费”的原则。
探索有偿使用制度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意见》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机制设计主要是用来解决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占多占问题,既不涉及宅基地初次分配,也不涉及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利用,并且有偿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因此,有偿使用也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的一项任务,在内容上也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已废止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试点意见》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各试点地区标准不一,基本上是利用经济手段,倒逼相关农户退出多占、闲置宅基地,采用了“收少数人、少收费”的原则。
解决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占多占问题的有偿使用政策与现行法存在冲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其法律后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里并没有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这一方法。试点政策中完全将“责令退还”改为收取宅基地使用费,于法无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均未涉及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内容。建议将法律和政策统一,将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情节较轻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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