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资格权与福利性质:解读法律规定

资格权与福利性质:解读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宅基地制度的内涵,“居住权”包含在“成员权”里面,是“成员权”的权利之一。当农民市民化或失去农民身份以后,这种基于资格权的福利应当自动灭失,保障资格基本公平。资格权的灭失意味着将自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的物权、财产权的收益。图9-4成员权及其宅基地和住房财产性收益

资格权与福利性质:解读法律规定

农民宅基地占有是基于起点公平的一种农民基本权益的获得。获得的前提是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的标准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当农民占有出现无序、多占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规范,保障占有基本公平。农民对宅基地也拥有使用权,对地上房屋有投入资本且拥有房屋所有权。这其中出现三项权利名词,即“使用权”“成员权”“居住权”。“使用权”是所有权产权束中的产权关系,与所有权相对应;“成员权”是中国集体所有制的产物,是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及其身份性权利,具有依附性,一旦所依附的集体成员身份不存在,这种权利也自动灭失;“居住权”则是社会保障层面,国家对农民“户有所居”的制度性保障。根据宅基地制度的内涵,“居住权”包含在“成员权”里面,是“成员权”的权利之一。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成员权”的权利之一。由此可见,“成员权”在宅基地管理中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次分离的前提,是农民拥有无偿占有和利用宅基地的资格,是国家制度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需要积极保障,也可以称为“资格权”。

当农民市民化或失去农民身份以后,这种基于资格权的福利应当自动灭失,保障资格基本公平。资格权的灭失意味着将自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的物权、财产权的收益。但是考虑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个人建房的资本投入,不可强制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土地。如果愿意继续保留或由没有成员身份的继承人继承,则需要有偿有期限使用宅基地,缴纳有偿使用费,具体费用则需要纳入有偿使用制度的探索。如果愿意退出宅基地,则会针对房屋价值获得补偿。农民依然可以带着“财产”进城。没有资格权的农民自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物权收益,不能流转宅基地。

拥有资格权的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享有宅基地上所产生的收益。这其中就存在五种收益情况:一是自己使用宅基地建设房屋居住,获得利用收益;二是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内流转宅基地,伴随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让渡使用权获得收益;三是在宅基地整治中退出闲置宅基地,获得补偿收益;四是由集体统一开发,统一让渡使用权参与城市土地市场供给,根据资格权和标的物价值获得收益分配;五是抵押宅基地和房屋获得金融性收益(见图9-4)。(www.xing528.com)

图9-4 成员权及其宅基地和住房财产性收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