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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身份转变:是否要放弃宅基地成员权?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身份转变是否需要放弃基于身份的成员权无偿获得的宅基地?因此,这类土地的占有是基于公平起点的一种农民基本权益的获得,当农民占有出现无序、多占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规范,保障占有基本公平;当农民市民化或失去农民身份以后,这种基于成员权的福利应当自动灭失,保障资格基本公平。

农民身份转变:是否要放弃宅基地成员权?

宅基地管理的原则是要“适应人口的流动性”和“打破城乡二元分割”。这就需要思考:农民身份转变,是否需要放弃基于身份的成员权无偿获得的宅基地;城乡边界打破,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收益如何分配。第一个问题是研究的起点,决定第二个问题的价值判断;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将涉及制度框架重构,也是本书的最终落脚点。

农民身份转变是否需要放弃基于身份的成员权无偿获得的宅基地?这就存在两个思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放弃的条件是什么?房屋的完整所有权怎么放弃?农民产业转移、身份转移、居住转移后的贫困风险如何控制?是否需要政府承担,这显然需要谨慎为之。(www.xing528.com)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需要研究基于自由交易的宅基地市场是否存在(是否同时存在供给与需求)?宅基地自由交易是否可以实现土地高效利用?是否会出现固化土地,增加整治成本的情况?

首先要进一步分析两个问题:一是宅基地制度从何而来?二是宅基地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什么?通过对宅基地制度演进轨迹的研究,发现宅基地的获得一直都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进行福利分配的,依法申请无偿取得,并且以体现农民居住权保证功能为核心,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因此,这类土地的占有是基于公平起点的一种农民基本权益的获得,当农民占有出现无序、多占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规范,保障占有基本公平;当农民市民化或失去农民身份以后,这种基于成员权的福利应当自动灭失,保障资格基本公平。这两种公平的实现也是效率的保障。但是,考虑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个人建房的资本投入,农民对宅基地的放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利益捕获”基础上,遵循市场价格的农民个人之间的交易是较为合理的方式。但是,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课题组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宅基地区位与农业生产方式相联系,不可能距离农地太远,加之考虑到村域文化,因此跨村之间的宅基地交易对于农民的居住需求满足无意义;并且在同一村庄内部,供给与需求并不同时存在,不存在活跃的土地市场。所以,遵循“成员身份”的逻辑是制度改革的起点,也是公平和效率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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