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度关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制度改革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且进一步保障了农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事实上,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一般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和政策,通过规范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的独立性,保障了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通过规范征地程序,强化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障农民在征地中的利益关于农村地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作,国家已经付出大量努力,尤其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农民的农地利益,对于维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
围绕土地的农民利益弱势问题,不仅发生在农村和农地上,还出现在城市化中土地转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上。尽管在土地农业用途上,如何保障农民利益,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如何体现宅基地盘活、整治中土地收益城乡分配公平、保障农民在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土地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土地已经成为价值量巨大的财产,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打开以后,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使得谁占有建设用途的土地,谁就成为财富的主宰者,相反失去土地的群体沦为贫困阶层。目前,各地在积极创新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指标流转等政策,对闲置宅基地整治、腾退拥有很高的热情,也创新出一系列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机制,比如,各类置换做法,地票、房票、集地券等权证做法,指标流转做法。农民的居住方式也在这些整治中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确实是为落实“户有所居”、社区养老提供了多样化方案,有些则以整治出建设用地指标为目标,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承诺不落实、新居住条件不理想、分配纠纷、退出后的土地长期闲置等问题。因此,目前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水平仍然不高,农民农地权益保护的实践性不强,更多的是停留在政策文本和中央要求上。(www.xing528.com)
市场放开、产权赋权只是在制度层面上为农民和集体发展提供了多一些的合法选择出路,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当前退出、整治宅基地,退出、整治宅基地一定要建立在农民自愿、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更不能为了获得建设用地指标,或者一味地追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效益,折腾农民。尊重农民意愿不仅要在整治中尊重农民意愿,更需要考虑更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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