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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进一步扩大权能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住房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住房财产权,构成当下广大农民的主要财产,但现有规则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属性,限制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行使,已经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是沿着如何完备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而展开的。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进一步扩大权能

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住房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住房财产权,构成当下广大农民的主要财产,但现有规则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属性,限制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行使,已经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障碍。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分自己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密切相关,而宅基地制度一直采取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方式对其利用行为进行管理。尽管以前规定,用益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实中农民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但是收益权没有被赋予,宅基地的无偿获得、集体成员身份限定、不能转让的特点,造成宅基地不是商品,只是具备居住功能,财产属性大打折扣。由此,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扩大农民宅基地权能的落脚点是“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宅基地试点改革一再强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就是按照一般用益物权原则,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在现有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收益权、转让权,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是沿着如何完备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而展开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的重心和方向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等权能完善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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