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中最为特殊,实际也最为复杂的一类用地,我国现行法律将农村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进行管理。在管理上,宅基地被纳入法律制度体系。宅基地使用受指标管制。宅基地取得的一次性。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尽管法律没有明确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限定,但是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中最为特殊,实际也最为复杂的一类用地,我国现行法律将农村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进行管理。在所有制层面,属于法律允许的集体三类建设用地之一,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用于建设使用。在管理上,宅基地被纳入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对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如下。
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解释中,包含农村住宅用地;“第五章建设用地”中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提到农村农民住宅用地。
宅基地使用受指标管制。划为建设用地后,宅基地受指标管制强化了,农民村民建设住宅要有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宅基地有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www.xing528.com)
宅基地获得经过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取得的一次性。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尽管法律没有明确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限定,但是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