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关系是指农村中农民房屋与宅基地的关系,即农民房屋财产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宅基地利用在实物形态上,表现为土地和地上房屋两部分,按照法律条文的阐释,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即村民住宅用地称为“宅基地”,宅基地属于特定主体的生活资料,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拥有,且可以长期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房屋是指农民在宅基地上由自己建造的房屋,称为“住宅”或“住房”,我国法律承认农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拥有所有权。农民房屋财产权主要是农民房屋所有权,指农民对其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一词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一类土地形态,不包含住房。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宅基地和房屋存在实物上的不可分割,管理上作为一个整体对象统筹考虑,导致人们习惯用“宅基地”一词统含土地和房屋,或者用“宅基地”指代村民住宅用地和住宅这类事情,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这类事宜或情况时,就使用“宅基地”一词指代。
尽管在理解层面对于“宅基地”所指向的事情包含土地和房屋是形成共识的,但是对于二者的逻辑及其存续关系却存在认知差异。官方和学术界对“宅基地”的认定是“土地附带房屋”,重点关注农民建设住宅的土地取得的合法性,房屋作为地上附属物,以土地的合法存续为前提。农民眼中的“宅基地”则是“房屋含有土地”,即重点关注安身立命之所的占有,所盖的房子,理所当然,包含房子所占有的那块地,土地作为房屋的地基,以房屋占有为所有前提。
对于房屋的私有产权,农民是有普遍认知和达成共识的,由于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房屋所有权不会随使用权人的死亡而灭失,因此,房屋代代传递下来,很多农民把宅基地上盖的房子称为“祖屋”“祖产”就不足为奇,认为这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自家的私产。但是,由于农民眼中的“宅基地”的逻辑是“房屋含有土地”,宅院及其占有的土地是一体的,房子的私产是连同房子所占的土地在内的,也就是说,房子是自家的,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也是自家的。(www.xing528.com)
因此,基于“房屋含有土地”的房地关系认识逻辑和房屋私产的认识,农民产生了宅基地也是私有财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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