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偿使用的年限,部分试点地区提到了按20年使用年限收取,例如浙江义乌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偿使用中提道: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楼面基准地价,以宗地为单位,按20年使用年限收取。部分试点地区开始探索按年有偿使用和一次性有偿使用,例如云南大理,但对于具体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一部分试点并没有单独明确提出宅基地使用期限问题,只有在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时,考虑到时间段与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关系,其中明确一次性缴纳的按70年收取,优惠30%,例如四川泸县和江西余江,这里只是间接提到宅基地的使用期限问题,并没有单独以条款形式列明。而且70年使用期限是否合理,以及到期后如何续期等问题亦未涉及。
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之有无逐渐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热点和难点。目前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主张该使用权具有永久性。即有论者基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推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有论者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地上权”的立场,并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将其看成是没有使用期限的心理习惯,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永久性的特征。二是主张该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权利。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和成员生命延续等“不确定”导致这种权利的存续也具有“不确定性”。还有论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的确定应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三是主张该使用权应该具有相应固定的期限。如刘俊教授认为无论宅基地是居住权保障还是独立物权,都应有一个明确的使用年限,其甚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它的期限限定,进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应以我国人均寿命为70年来设定使用权期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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