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国家从2004年就已纳入管理体系,历经十几年的发展,确权的步伐比较缓慢,东部一些地区在十年前已经完成了宅基地的确权,但是中西部地区近几年才全面铺开,有些地区截至目前还没有开始推进确权工作。2018年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并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一些地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做法。
1.宅基地确权标准
试点地区的确权颁证是指对于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户的宅基地颁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各个试点地区统一的做法是按一户一宅和面积法定的原则进行确权,并且对于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登记,不发证。例如,宁夏平罗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余江区对改革后的“一户一宅”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一户多宅部分只登记不发证。泸县综合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此外,宁夏平罗在此基础上还增添了在确权颁证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和权益的维护,例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www.xing528.com)
部分试点地区以时段划分来进行确权,例如,青海湟源出台了《湟源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科学划分时段,确定权属面积。湟源县以《青海省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为时间界限,2005年4月30日前已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005年4月30日后使用宅基地面积大于规定的,超出部分只登记不确权;2005年4月30日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的,属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权登记;对城镇居民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按自愿有偿退出和有偿使用处理,只登记不确权;200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超占面积的,在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分户后按法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不愿分户造成超占面积或分户后仍超占面积的,只登记不确权。
2.宅基地确权方式
试点地区确权的方式包括权籍调查、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确权主要由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牵头,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例如西藏曲水,该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宁夏平罗也是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在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新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子系统,为各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提供平台支撑。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时更新数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衔接汇交,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福建晋江通过整合相关部门职能,推进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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