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最大障碍就是用途的改变,违背了宅基地制度设立的初衷。入市的做法首先需要农民退出宅基地,这种退出是资格权的退出,农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所承载的保障功能。因此,农民退出的自愿性和退出条件、门槛等风险的控制,可以作为“两块地”联动的前提。但是单一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偿或用其他形式落实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折股量化集体资产,通过集体性经营和股权分配,使农民参与享有集体经营收益。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后,就成为集体的资产,农民在获得退出补偿后,可以凭借集体成员身份,以入股方式参与项目开发获得分红,可以看作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落实。因此,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了保障功能落实的途径,使宅基地用途改变具有了合理性基础。
同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集体资产经营的收益分配机制,为宅基地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思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大家认可的资产折股量化的运行机制、管理办法、办理流程等具体规则,也可以作为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和收益分配的操作性办法。(www.xing528.com)
二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提供了保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且具有带领全村发展的资源整合能力、发展创新能力、集体资产管理能力,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明确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集体所有权的落实需要明确所有权具体的行使主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目前,在各地探索出的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减挂钩的指标交易都是由政府主导的路径,入市主体都是农民集体,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主体明确,而且涉及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腾退土地平整等工作,需要农民集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因此,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助于各地闲置宅基地盘活具体实践的探索和践行;集体资产经营的收益分配机制有助于通过多样化的补偿和入股项目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落实宅基地退出后多样化的资格权保障功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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