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到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长久不变”的含义是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农户在农地上通过有期限的家庭单位的承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坚持土地集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另一方面赋予和保护农民财产权,主基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且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法定为用益物权并被社会接受。而农户具体的承包经营时间是有期限的,这也是基于固化土地关系会产生不利于农业生产、买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不利于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征收补偿等具体操作的考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有利于处理土地承包制度稳定与完善的关系,有利于处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与化解人地突出矛盾的关系。耕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综合考量了土地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城乡人口结构大变动的宏观背景和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等多种因素,符合农村实际,与百年的奋斗目标也是契合的。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9日在参加党的十九大贵州代表团审议时说,“确定30年时间,是同我们实现强国目标的时间点相契合的。到建成社会主义强国时,我们再研究新的土地政策”。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要义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使其流向实际使用的人手中,更好地发挥利用效率,同时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目前各地的宅基地流转实践可以看到,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宅基地性质不变,地点不变的物物交易;二是宅基地退出或者置换后复垦为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再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挂钩和增值收益分享的整治复垦开发机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增量居住需求,而增量居住需求的结构性变化主要来自返乡或到农村从事农业相关产业经营的这部分人群。农村出生的新生代农民虽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资格权,但是实际的住房需要在“户”为单位的家庭内部和外出务工的城市实际居住得到消解,对于留在农村需要分户的新增住房需要在无地可分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农民住房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进行解决,同时国家已经放开集体内部宅基地的流转,进一步可以在村庄内部支持本村农民的增量居住需求。因此,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居住满足的真正意义在于满足增量居住需求的结构性变化这部分,即流入农村人口的居住需要。而这部分人又可以分为两种居住需求:一是聚集在产业周边的住房租赁需求;二是长期在农村从事相关产业的购房需求。租赁需求可以通过房屋租赁得到实现,在制度改革前都是允许的。购房需求一直是隐形市场部分,也是本轮“宅改”探索的地方,这就需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只有放开集体范围限制、城乡限制,才能使外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顺畅进入通道,从而满足他们的实际居住需要。
放开集体边界同时防范城镇居民下乡购置房屋和城市房地产炒作的关键,就是将购置资格与农村产业相衔接。把在本村投资、经营农业相关产业作为外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资格的前提条件。承包地长久不变和延包三十年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向社会主体让渡提供了期限依据,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外流转的农业产业经营前提为逻辑,考虑其农业经营的周期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三十年,保持政策相对协调性和操作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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