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权分离”框架下,现实中使用权流转和制度改革层面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都可以体现农民的财产权,增加财产性收入。现在再增加分化出一个“资格权”,无非是要解决宅基地流转后的农村住房保障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可见,“资格权”的赋权对象是“地”,农民实现财产权的对象是“房”,当然,房和地在实物上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产权基础和制度演进逻辑。“地”的获得是依法申请无偿分配,只有使用权;“房”是建立在获得“地”之后个人建房拥有的所有权。“房”虽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以“地”的获得方式和产权权能为前提,“地”的获得方式、管理标准和产权权能决定“房”的所有权实际的处置空间、市场范围大小。“地”的无偿分配长期使用决定了宅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住房保障,进一步决定了房屋的保障功能,虽然可以入市交易,但是进入市场流转就等于放弃了这种保障功能。因此,“资格权”的设计不仅解决“地”的使用权对“房”所有权的约束问题,为“房”的所有权松绑,而且继续强化了宅基地制度在“地”方面的制度初衷,即给农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无论宅基地制度如何演进,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没有发生变化,一直都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进行无偿分配的,分配的起点是集体单位内部的农民身份。因此,宅基地可以作为当前农民的基本居住福利,福利供给主体是农民集体,这种无偿分配宅基地的制度优势为农民创造了良好的居住条件。这种福利是以农民的身份、农村生产生活地区为前提的。城市居民虽然不享有宅基地住房福利,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作为企业职工享有住房福利,以城市户籍享有教育、社保、交通等福利一样,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体现。但是,随着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农民已经打破其传统群体性和地域性,进入城市并在城市享有日常居住福利,甚至其他福利,这种福利的提供主体不再是集体,而是由城市政府、企业或个人承担,这也是造成宅基地居住福利功能弱化、引发大量宅基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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