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乡村发展一直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存在,特定时期的乡村发展现实需要催生了宅基地制度的变化。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恰逢其时。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中依然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学术界对其争论不断,地方试点在“三权”关系的实践中要么界定不清,要么回避不敢创新,要么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乡村发展一直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存在,特定时期的乡村发展现实需要催生了宅基地制度的变化。宅基地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作为一种“居住福利”而存在,成为“社员”“农村村民”“农村居民”“农户”“集体成员”的一种应然的“集体所有权”在“共有”成员间的公平分配体现。并且这种制度及其所带有的福利属性长期存在,延续至今。然而,经过30多年的城镇化发展,当今农村的人地关系早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些“走出去”的农民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在农村长期居住,但是从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居民点不减反增加。无论是“空心化”还是“破旧化”,抑或是地方政府向宅基地要指标,或者是农民通过宅基地买卖要收益,都已经打破了宅基地原有存在的使命和意义。现实中的隐形流转,不得不迫使我们深思宅基地的处分权问题、市场化问题和财产权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恰逢其时。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中依然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学术界对其争论不断,地方试点在“三权”关系的实践中要么界定不清,要么回避不敢创新,要么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为什么改革和怎么改革的理论基石,才能通过理论指导实践、防止改革在实施中南辕北辙、莫衷一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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