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地归公社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依然保留在农民手中,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宅基地,私有房屋产权受到法律肯定和保护,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时,也强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并且宅基地可以依法申请无偿取得;社员的房屋被征用,予以补偿安置,这些保障了农民基本的居住权的满足。改革开放以后到1996年期间,宅基地制度增加了不少专门针对宅基地使用的管制,形成了依靠行政手段的管制逻辑,并对现实中房屋建设和利用中出现的各种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权属管理的内容,但是“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农民依法申请无偿获得的取得方式、宅基地分配以农民个人为单位等制度内容继续沿袭,宅基地制度依然是以体现农民居住权保障功能为核心。1998年至2013年间对宅基地的管制进一步明确、收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制体系和管理制度,但是在产权体系上,主要是巩固使用权,通过物权法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确定产权主体使用权合法范围,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权属纠纷,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产权做出突破性规定,因此在产权体系上仍然主要体现居住权保障功能。2014年以后无论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部署中对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的探索的要求,还是随后“三权分置”的内容,也都在强调居住保障是宅基地的基本功能,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是在探索多种居住形式,退出机制,使用权流转的前提。
宅基地居住保障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无偿分配制度的延续,相较于城市居民和土地使用权市场,这种无偿分配带有很强的福利色彩,体现了制度自信。即使在当前探索改革的时期,对于闲置、无居住需求的宅基地,在退出机制设计和交易设计中,也采取“有偿”“资格权”等设计,继续提供保障功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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