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1.试点试验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提出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提出三项改革“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在江苏蓟县、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等15个县级行政区域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迈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的改革步伐。该授权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把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可以看到,在第一次授权时,只有15个县(市、区)试点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第二次授权扩大到所有县(市、区)。随着国家级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地方也开始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县(市、区)均在清理一户多宅和确权颁证前提下进行“三权分置”试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主要围绕四部分内容,即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当然,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试点的目标也不一样。
2.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层面的推进
21世纪以来伴随人口流动,改革农村宅基地的呼声越来越大,从2004年以来的16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明确提法的就有13个。但是2014年之前“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宅基地的关注,主要在于管理、整治和确权颁证等;自2014年以后,宅基地制度改革真正进入深化改革时期,制度创新的目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2015年提出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2016年提出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2017年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8年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处置权利也越来越大。
2014年以后的宅基地政策改革内容主要涉及十个方面(见表2-8),从住房财产权探索,到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到试点在全国的铺盖和延期,再到“三权分置”布局。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处置权利也越来越大,从房屋的权利扩大到对“地”的权利,从住房保障扩大到财产性收入,取得方式从集体主导盘活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适度放活。(www.xing528.com)
可见,在政策层面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路线是扩大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开放性,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处置权利也越来越大,这些政策勾勒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服务于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取得方式上探索停止宅基地的福利分配、着力提高存量农房和宅基地的利用率,优先扩大现有农民住房财产权对外流转的空间,稳慎扩大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空间,满足外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居住需求。在管制上要防止资本圈地和游资炒作,防止将城市的房地产泡沫蔓延到乡下。
表2-8 2014年以来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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