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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社化与土地集体化的发展扩张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乡村公社制度对于支持计划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对农村基层的控制是有效的手段,并且建立了乡村地区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稳定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改革开放以后放开市场经济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打下了基础。

乡村公社化与土地集体化的发展扩张

中国共产党人在追求共产主义的急切心态下,认为集体所有制需要向全民所有制进发,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提到的人民公社与共产主义深刻联系被中国共产党所采纳,1958年以后人民公社制度嵌入农村。1958年春,中共中央提出为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小社并大社,在北戴河会议上,党的高层领导人一致肯定了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并向共产主义过渡,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的意义[6],并对人民公社的规模和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农村土地政策指出:社里的“社员自留地可在并社时变为集体经营”。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社无偿所有,由公社统一支配。

人民公社组织形式使农村土地公有形式进一步得到巩固,但相对于高级合作社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公有化程度更高,在合作社时期没有划入集体所有的范畴宅基地、自留地等在人民公社体质下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在公社化的条件下,农民成为公社这个具有严整纪律的军事化组织的一员,所有生产生活都受到集体的支配,农民离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自主权越来越远。

人民公社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农业大萧条和缺粮而导致的死亡,经济危机上升为挑战决策人权力和政府合法性的政治危机(周其仁,1994),面对政策的消极结果,中央不得不对农村经济政策进行调整,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7]。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发生改变,不再是公社,而是生产队,生产队享有农村一切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公有化的产权结构继续保持。生产队成为土地的所有者,拥有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及有限的处分权。(www.xing528.com)

因此,人民公社时期是中国宅基地制度的一个历史转折时期,也是现代宅基地制度的开始。乡村进入公社化管理时期,公社作为基层治理体制和经营单位,统筹生产要素、农业生产和农业产品计划配给,计划行政下的平均主义是当时的发展指导思想,农村的一切要素归公社(生产队)所有,进一步巩固了国家对农村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的控制。虽然集体所有制不同于国家所有制,国家并不对支配和控制农村的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承担经济责任主体的集体,但是关于生产中各种决定都是由国家决定的,集体只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乡村公社制度对于支持计划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对农村基层的控制是有效的手段,并且建立了乡村地区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稳定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改革开放以后放开市场经济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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