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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议题的理念基础:能力方法和公平互利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学看,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语境下,发展议题本质上属于国际法律问题,其法理基础是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为此,在发展议题谈判中,我们一方面强调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协商一致,实现谈判的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强调世贸组织成员贸易谈判必须公平互利。在世贸组织改革进程中,涉及发展议题的谈判,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各自求利构成互利,同时规则平等应是终点和归宿,以及各方形成贸易谈判的动力。

发展议题的理念基础:能力方法和公平互利

图2.2 多边发展议题的未来路径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经济学看,在发展问题上,传统经济学的主流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对经济发展的度量可以使用经济增长的指标,如人均GDP来直接加以测度,而无须考虑其他的经济变量。只要人均收入增加,经济学家则认为该社会实现 了发展,经济发展就可以顺其自然地解决大量社会问题。比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中指出,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在经济学研究中,出于可量化原因,学者们更多将目光瞄准GDP、人均收入、失业率等数字参数,将这些参数与对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评估结合起来。发展是GDP、人均收入,另外加些失业率、基尼系数之类的辅助数据,发展就是一个个数字。如果我们阅览G90在2017年12月提交的发展提案和部长决议草案,就会发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依然在这个传统圈子里打转。发达国家以世界变化了为由,不愿意在发展议题上进行纠缠,认为这浪费了多边谈判资源。

阿玛蒂亚·森则指出,贸易和经济指标实际上只是对人们所具有的福利手段的一种衡量,它并不能说明相关的个人持续地从这些手段中能获得什么。为此,他创立了“能力方法”的分析框架,并把发展定义为人类能力的扩展和自由的增进,从而将发展范式由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扩展人们的能力。将“能力方法”引入发展议题谈判可能是一个新的思路,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设计与世贸组织改革应着重拓展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的能力”与“参与谈判的自由”。发展议题应该更多关注发展中各成员能力或自由的提高,而不应该仅限于市场准入对发展中成员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等方面的考虑。增强发展中成员的参与能力和谈判能力是减轻所谓发展中成员高要价的基本而有效的战略。因此,发展议题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围绕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而是要提高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能力,自始至终分析谈判方案的利弊能力和评估谈判结果影响力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发展中成员的谈判参与能力远比免关税、免配额等降低发展中成员市场准入门槛有效得多;将更多的“促贸援助”投入用于保证发展中成员的基本谈判需要以及提供基本的谈判条件保障可以更好地保证其多边贸易谈判能力。当所有发展中成员都能自由发挥各自的谈判潜能,客观分析传统议题谈判结果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含义,以及新议题讨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就会不仅增强对发展中成员的吸引力,也能更好地将谈判成果转化为国内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从而真正地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www.xing528.com)

法律学看,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语境下,发展议题本质上属于国际法律问题,其法理基础是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衍生于发展经济学上的“能力方法”,发展中成员在谈判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而各成员无论大小、强弱、富贫,都具有谈判参与权。这时提出公平互利概念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发展中成员期望“发展”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核心。就其法律意义而言,公平是指法律的公正、正当、合理、恰当地适用;作为国际经济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又被赋予了实质平等的意义。就其经济意义而言,发展中成员认为多边贸易规则对其不平等,因此需要公平。只有公平,才能实质平等。所以,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展中成员可以不必再付出,或者应作出新的平衡,以弥补和纠正乌拉圭回合的不足和不平衡。不仅如此,鉴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不平衡,发展中成员也将履行视为纠正乌拉圭回合协定不平衡的方式。互利则是指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应使双方都获益,也就是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平与互利是相关联的,实质的公平必然导致长远的互利,同时公平也必然要求互利,只有互利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上的公平。

为此,在发展议题谈判中,我们一方面强调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协商一致,实现谈判的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强调世贸组织成员贸易谈判必须公平互利。既把平等与互利分开,分别从不同角度加以重申,又把公平和互利联系起来,突出地强调公平互利原则,可如实地反映发展中成员在世贸组织改革中新的呼声和愿望。在世贸组织改革进程中,涉及发展议题的谈判,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各自求利构成互利,同时规则平等应是终点和归宿,以及各方形成贸易谈判的动力。发展中成员一方面运用公平互利原则做武器,反对欧盟、美国和日本在世贸组织改革中的“毕业”条款要求、新旧议题分割等经济霸权主义;另一方面本着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化解矛盾的精神,进行认真而艰苦的谈判,处理多边贸易规则不平等的矛盾,使双方最终达成双赢互利的贸易协议。

在世贸组织改革中,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这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这种新的平等观切合客观实际需要,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用同一尺度去衡量和要求先天禀赋各异、后天负担不同的劳动者,势必造成各种不平等的弊病”,“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的精辟见解,对于深入理解发展中成员提出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等正义要求,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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